【律协】男童跌落谁之过
2017-12-15 10:38:33  来源:   评论:0 点击:

男童跌落谁之过?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 夏俊林宁一、案情叙述2015年2月9日,农历腊月二十一。这天天气晴朗,从西伯利亚吹来的西北风终于吹走了笼罩在城市上空多日的阴霾,阳光下呼呼的寒风根本抵挡不住人们喜悦
男童跌落谁之过?
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  夏俊 林宁
一、案情叙述
2015年2月9日,农历腊月二十一。这天天气晴朗,从西伯利亚吹来的西北风终于吹走了笼罩在城市上空多日的阴霾,阳光下呼呼的寒风根本抵挡不住人们喜悦的表情。街道上熙熙攘攘,川流不息。音乐声、吆喝声、嬉笑声、偶尔夹杂的鞭炮声,组成了一支气势磅礴的城市交响曲,大家都沉浸在迎接春节的喜庆气氛当中。
这天王倩与从香港回来过春节的堂姐王芸相约,一起逛街购物。当天中午12点左右,王倩带着四岁的儿子小桐桐与王芸及其九岁的儿子小亮来到了金色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办的某商场一楼。虽然是冬天,但是商场暖气开得很足,宛如春天一般。其间,王倩与王芸被商场里时尚、新潮的衣服所吸引,她们一个商铺一个商铺的逛,一件衣服一件衣服的选。由于王芸已经有三、四年没回过老家了,逛街的时候,王倩拉着王芸的手,姐妹俩好象有着说不完的话题。两个小朋友也手拉着手,紧紧的跟在大人的身后。
不知不觉,两个多小时就过去了。两个小孩对逛街、对衣服显然不感兴趣,他们一边追逐、一边玩耍。走着走着,商场里直上直下的观光电梯引起了他们浓厚的兴趣。九岁的小亮对四岁的小桐桐说:“弟弟,你想不想到电梯里面去?”小桐桐眼睛刹那间就亮了,立马拽着哥哥往电梯走去。进去之后,小亮因为个头儿较高,操纵观光电梯将二人带到了商场顶楼六楼。到了六楼之后,两个小哥俩离开了妈妈的视线,就象脱了缰的野马,各自撒欢儿了。过了一会儿,小亮想念妈妈,就自己一个人又乘坐观光电梯返回一楼,把小桐桐一个人留在了六楼。电梯从六楼下去了之后,小桐桐发现哥哥走了,自己又不会按电梯,急得只能在电梯门口团团转。小桐桐在意识到电梯门打不开之后,只能自己四处寻找出口。需要说明的是,这个商场的顶楼没有完全封闭,顶楼的东侧是营业用房,而西侧则完全露天,并且西侧四周没有建围墙,只是用几根不锈钢栏杆围了一圈。要命的是,栏杆与栏杆之间还留有比较大的缝隙。而年仅四岁的小桐桐,根本意识不到六楼和一楼的区别,他自行想穿过商场顶楼西侧栏杆的缝隙,一脚踩空,直接从六楼跌落!
“不得了了,不得了了,外面有小孩从楼顶摔下来了。”商场楼下瞬间炸开了锅。人们从四面八方涌向了事故现场。人们的叫嚷声吸引了王倩和王芸姐妹俩的注意,二人这才意识到两个孩子早已玩得不知所踪。看着人们冲出商场的背影,吓傻了姐妹俩互相看着,对视的眼神证实了对方与自己一样的不安和猜测。姐妹俩瞬间一边本能的叫着两个小孩的名字,一边随着人流跑出了商场。等拨开围观的人群,眼前的景象让王倩和王芸惊呆了。果然是小桐桐!他弱小的身躯没有直接跌落到水泥地面上,而是落在了一楼雨棚上。血从小桐桐的头部、脖子沿着雨棚慢慢滴了下来。虽然浑身疼痛,但小桐桐显然已经没有了哭喊的力气,只是不停的发出轻微的哼声。王倩瞬间瘫倒在地。由于抢救及时,小桐桐得以保住了性命。但是高空坠落产生的巨大撞击仍导致他身体多处严重受伤,经过近一年的治疗,王倩花去了巨额的医疗费用。
二、法理分析
事情发生后,对于谁应该对这起严重的人身伤害事故承担责任各方存在很大的争议。
1、首先,男童的母亲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第十八条第3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王倩带领四岁的儿子去商场购物,作为监护人理应照顾好孩子防止可能出现的意外,而王倩对自己的疏忽照顾孩子行为的后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却轻信可以避免,放任了儿子脱离自己的控制范围,随同其他孩子玩耍导致事故发生,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男童的母亲应承担主要责任。
2、某市金色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色广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1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结合本案,金色广场应承担责任的理由主要有:
(1)本案商场由金色广场开办,金色广场作为商场的管理人,依法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这里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不仅仅包括其自身经营场所,还包括与经营场所直接相通的、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区域。这些开放区域也应该属于金色广场的合理管理范围。结合本案,案发时,任何人乘坐观光电梯都可以从商场一楼至六楼进行观光,且六楼建有临街商铺,因此,作为商场经营设施的观光电梯和借助电梯能够顺利到达的六楼区域,都应该属于金色广场的管理区域,在该区域范围以内,金色广场都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
(2)案发时,观光电梯无人管理,在电梯内、电梯外也没有任何警示标志。
(3)到达商场顶楼六楼后,在六楼的整个区域范围内,同样没有任何人管理,也没有任何警示标志。
(4)商场顶楼六楼周边虽设有部分栏杆,但在离六楼电梯出口不远处、在栏杆的立柱之间留有很大的缺口,该缺口极为明显,缺口宽度达32厘米,远远高于编号为GB50096-1999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第4.2.1 条关于“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的明确规定,事发时,立柱上没有任何警示标志,缺口处也没有设置栏杆,没有采取其他任何隔断措施,因此,上述立柱之间的缺口显然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小孩、甚至成年人都可以从该缺口中穿过。
(5)而消除上述安全隐患的技术要求和经济成本并不高,只要在立柱之间的缺口处设置同样的栏杆即可,并不需要太多的人力和财力,也没有太多的技术要求。
(6)金色广场作为正常经营中的商场,其向社会公众的开放程度高,理应承担高度的警示和预防义务。此外,金色广场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安全性应该比社会公众具有更强的识别能力,也拥有更强的财力,但其对管理范围内的安全隐患视而不见,不仅没有承担警示义务,对危险源也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
基于上述理由,在本案中,金色广场较普通人而言,更了解经营场所的安全状况,对可能发生的危险的损害,更能采取诸如警示、说明、劝告等措施进行风险防范控制。如果没有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危险进行控制,金色广场当然要承担赔偿责任。
3、物业公司、即家园物业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家园物业应承担责任的理由主要有:
(1)家园物业受金色广场委托,为商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由于商场面积大、客流量多,人员复杂,所以对商场的物管质量要求较高。而为顾客购物提供安全、放心、无忧的消费环境,发现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是家园物业的义务。这就要求商场物管要实行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在重要部位比如商场观光电梯内装置闭路电视监控和报警系统,制定平安管理预案,以便碰到突发事件能及时处置。
(2)案发时,观光电梯无人管理,在电梯内、外都没有任何警示标志。
(3)电梯内虽安装电视监控器,在本案未成年人操控电梯,从一楼来到六楼时,监控器虽然拍摄了全过程,却无人出面阻止,或采取其他安全防范措施。这充分说明监控器已经成为一种摆设,而不是物业公司对整个商场物业进行安全管理的有效设施。
(4)对六楼离电梯出口不远处的立柱之间的缺口,这一明显的安全隐患,物业公司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更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物业定期维修养护。当出现危及安全、影响观瞻、侵害公共利益或者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的情况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和使用人必须给予配合。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其附属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本条例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物业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根据上述规定,作为专业的物管公司,家园物业应当及时发现金色广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可能造成危险的设施、区域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直至消除危险。本案由于物管公司没有认真履行物管的义务,没有为顾客购物提供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其理应对男童的伤害事故承担赔偿义务。
综上所述,本案男童母亲监护不力,而金色广场和物管公司在商场顶楼立柱之间的缺口宽度大大超过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可能造成危险的设施、区域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更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和维修养护措施,没有承担起“安全保障的义务”,因此本案三方当事人都有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2款明确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由于金色广场栏杆设计缺陷、物管公司未及时维修养护与男童母亲监护不力对男童的损害均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属于无意思联络的侵权,对损害后果属于法律上的“原因竞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应当按份承担责任。
三、律师点评
社会生活中的安全责任由所有单位和个人共同分担。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每个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障他人的人身安全。在依法治国背景下,任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对等的。市场经营主体在提供服务、获得经济收益的同时,应承担更多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因为具备专业的资质和能力得以进入物业服务市场,从事盈利性活动,也应承担更高的管理责任和注意义务。而监护是一种为了社会稳定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监督和保护而设立的一项制度。一般由近亲属承担监护职责。监护人在法定范围内有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管理的权利,同时对被监护人的人身承担着安全保护的责任。该案例提醒所有的社会主体在日常生产、生活、经营、科研活动中,都要知道并且重视自身应承担的安全保障责任,同时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特殊时期的女性、身体残障人士等弱势群体更多的注意和关爱。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会变得更加和谐和美好。
 
                               
                              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
                                 
                                   俊   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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