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协】父与地
2017-12-15 10:37:34  来源:   评论:0 点击:

父与地 法与情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 李普生、蒋慧平一、案情叙述:家住泰州市海陵区的马克是一位高龄且患有残疾的朴实农村老汉,原本安详的生活因为承包地被征收反而变得不堪。马克共生有二子一女,早年丧妻,
父与地  法与情
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    李普生、蒋慧平
    一、案情叙述:
家住泰州市海陵区的马克是一位高龄且患有残疾的朴实农村老汉,原本安详的生活因为承包地被征收反而变得不堪。马克共生有二子一女,早年丧妻,中年因伤残而下岗,患有残疾的马克靠仅有的残疾补助金和省吃俭用将三个子女抚养长大。马克倾尽所有为最小的儿子马林操办婚事后就不再操劳,一直与马林生活在一起,户口登记在马林的家庭户口中。自1998年落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马克分得的两处田地,均记录在马林家庭清册中。古语有云:七十古来稀、八十为耄耋之年,本指望着在马林成家后就可以安养晚年,然而事与愿违。在生活上,马克一直是自给自足,儿子马林也并没有赡养过老人,只是给老人一个安身的居所而已。可是随着老人的年龄增长,对于已八十多岁的老人,微不足道的生活补贴已经完全不能满足他的基本生活条件。
2014年12月,因城市农业科普基地建设项目的需要,其中马林一户共被征用承包地3.3亩、自留地0.244亩,合计3.544亩,其共领取了土地补偿费及青苗费55818元。按照相关规定,马林一户可安置家庭人员为3.7人,且村委会同意补偿0.256亩,这样马克在本次征地补偿中就可以享有合法权益,这对于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和社会保障、独自一人生活的孤寡老人来说,本是件大好事。但是儿子马林在领取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费后非但没有给马克应得的土地补偿费而且拒绝给年迈的父亲办理失地农民保障。为此多次发生家庭纠纷。
    二、法理分析
1.本案争议焦点是什么?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确认马克是否享有承包土地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该规定明确了农村土地是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才是承包土地的主体,家庭中的全体成员都是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此只要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都平等地享有承包经营权。第十六条第二款: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故马克享有土地征收补偿权益。
2.判决结果如何?
法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村组土地承包清册记载,户主马林在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实际承包土地5.17亩,其家庭成员4人,上述土地承包之后承包土地未发生变化,同时由于马克一直随马林生活,故马克系马林家庭成员,其享有二轮承包土地的权益。承包地被征收后,马克享有土地征收补偿权益,应获得土地补偿费用。
3.如何解决此类纠纷?
(1)要准确认识和理解“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的法律内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该规定明确了农村土地是承包给本农村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才是承包土地的主体,因此只要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都平等地享有承包经营权。
(2)要正确把握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认定标准。
   《土地承包法》第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不应以户口所在地作为衡量是否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应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该村民是否属于农村户口、该村民是否只在一个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该村民是否以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其生活保障等因素。
三、律师点评
农户承包的土地,是家庭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家庭安身立命、繁衍生息的根本。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需要征收大量承包地,农户内部家庭成员之间因承包地补偿费用分配产生的纠纷不断增多。因此类纠纷主体的特殊性,多存在于家庭成员内部,故应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此类纠纷。
当农户内部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产生纠纷时,首先家庭成员之间都应该做到“退一步,海阔天空”,不管是利益的得还是失,都是存在于家庭内部之间,无需太较真。如果家庭成员都以建立和谐家庭为理念,便能有效的减少此类纠纷,缓解家庭矛盾,维护家庭和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其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及时予以调解,调解不成诉至法院的,仍应调解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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