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协】案例
2017-12-15 10:35:50  来源:   评论:0 点击:

妻子、儿子、房子,你,都抛弃了吗?江苏睿恒律师事务所李颐萍一、案情叙述2005年春天,恋爱中的王玲玲和张强结婚了,虽然两人的工资不是很多,但在双方父母的资助下,也建起了自己和乐安康的小窝,生活说不上富
妻子、儿子、房子,你,都抛弃了吗?
江苏睿恒律师事务所 李颐萍
 
   一、案情叙述
2005年春天,恋爱中的王玲玲和张强结婚了,虽然两人的工资不是很多,但在双方父母的资助下,也建起了自己和乐安康的小窝,生活说不上富足,但也是琴瑟和谐、举案齐眉的幸福生活。2006年,随着儿子伟伟的降生,张强渐渐不满足于眼下的小小天地,毅然辞去了教师的工作拿着两人微薄的积蓄下海了,王玲玲默默的一个人承担起了家中所有的责任。起初一年,张强也吃了不少苦头,王玲玲也劝他,不行就回来吧,亏了就亏了。逐渐的,因为张强也挺能吃苦,生意有了好转,因为经营得当,短短几年东奔西走下来,2010年时就购置了别墅,一家人眼看着就过上了富裕的生活。
随着生意越来越红火,张强提出要去浙江温州开拓新市场,虽然不舍,王玲玲还是和张强过上了两地分居的日子。刚开始张强还隔几个月回来一次,后来渐渐就越来越少回来,偶尔回来一次也是行色匆匆,问起来也不愿意搭理王玲玲,问急了才说是生意太忙走不开,让王玲玲有什么事情就打电话。
2013年时,甚至近一年都没有回来过,解释是生意很忙走不开,又借口资金占用比较大,连儿子的生活费也不再过问,全靠王玲玲一个人的收入在抚养儿子。2013年底临近春节,张强说店里没人不回老家过春节了,这时的王玲玲还在心疼张强一个人在外地实在是辛苦,想给他个惊喜。于是,王玲玲带着儿子和张强的父母来到浙江,准备一家人在浙江团圆。让她意想不到的是,到了张强店里竟看到张强和一位年轻女子在一起,女子手中还抱着的7、8个月大的婴儿,王玲玲什么都明白了,不顾张强的父母的挽留,失魂落魄的王玲玲一个人带着儿子伟伟返回到了老家。
时隔不久,张强父母回来了,可带回来的还有张强绝情的回答:温州已经有他的家了,如果王玲玲愿意,就这么过;如果不愿意,就离婚。看着还不到7岁、懵懵懂懂问着“爸爸去哪儿了”的儿子,两位老人悔恨、内疚和小心翼翼又充满希冀的神情,王玲玲吐出一口气,伟伟还这么小,凑合着过吧。
转眼又是一年,2014年的冬天,张强终于回来了,可却是为了和王玲玲办理离婚手续。两位老人再三劝说,张强还是铁了心,甚至提出,如果王玲玲不同意,他就去法院,因为是男孩,法院肯定会把儿子判给爸爸,到时候他就把伟伟带到浙江去,你王玲玲可不要后悔。两位老人见已经没有挽回余地,只能再劝王玲玲:即使离了,我们也只认你这一个儿媳妇,我们也只有伟伟一个孙子。为了留下儿子,没有什么见识的王玲玲不得不屈辱的同意了离婚。
最后,王玲玲和张强达成了协议:为结婚购置的一处两居室给王玲玲,别墅购置的是张强、王玲玲及儿子伟伟三个人的名字,王玲玲放弃自己的份额。在王玲玲保证了不给儿子改姓后,离婚协议上虽然约定了儿子抚养权归张强,但张强同意伟伟实际随王玲玲生活,张强每月补贴生活费500元,别墅以后也留给伟伟长大结婚用。
拿着这样的协议,王玲玲带着伟伟生活了还不到半年,生活刚刚平静下来的她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拆开邮件,“民事诉状”和“传票”的字样,让王玲玲如遭雷击,她一下子就懵住了,一百多万的诉讼金额,自己什么时候向人借过钱了,怎么就成了被告?这个原告赵力自己可一点也不认识啊!再看看被告还有一个张强,王玲玲赶紧电话联系张强,却无人接听。
原来,张强是王玲玲的前夫,两人在2015年6月离了婚,离婚协议上,张强获得了儿子的抚养权,家中两处住房,别墅归张强和儿子伟伟所有,较小的商品房归王玲玲所有,约定各人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人承担。现在,因为张强向别人的借款迟迟未能归还,债主一纸诉状,将王玲玲和张强一起告上了法院。
看着诉状中所称,张强在2013年初因为经营周转,向债主借了100万元,利息约定每月2万5千,借期2年,逾期偿还还要承担违约金20万元。王玲玲看着这样的内容,心中惶惑,难道张强的状况已经这样不堪了吗,那他和儿子名下的房产会有什么状况吗?这100多万为什么要告我呢,我和张强不是已经离婚了吗?
带着疑问,王玲玲匆匆来到房产管理大厅,以儿子的名义查询后,一个意外的消息更是惊呆了她:儿子名下已经没有任何房产,别墅现在是张强一人所有并且抵押给银行借款90万元,并且这个房产现在还被债主赵力申请了财产保全,被法院冻结了。
带着这样难以置信的结果,王玲玲走进了律师事务所,将前后情况向律师反映后,律师告诉她,关于房产,要以儿子的名义主张权利,由于儿子是未成年人,提起诉讼需要由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而因为儿子的抚养权归张强,如果王玲玲要为儿子主张权利,首先就要变更抚养权;关于债务,因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有离婚协议的约定,但并不能对抗债权人,王玲玲除非能证明借款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用于家庭共同利益,否则就要对此债务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还款责任。
面对这样的解释,王玲玲还是难以相信。是啊,谁会想到都离婚了,还要为前夫背上这样沉重的负担呢?带着不解和愤懑,王玲玲又找到了案件的承办法官刘法官,刘法官耐心的又向她解释了法律法规的规定,王玲玲一番内心挣扎之后,不得不向法官吐露了隐情。庆幸的是,审理案件的刘法官在听完王玲玲声泪俱下的陈述后,也非常同情她的遭遇。对案件情况是不是王玲玲陈述的这样,刘法官决定不仅要把案件事实彻底查清楚,也要把当时王玲玲和张某的实际婚姻状况、经济状况查清楚。
带着种种疑问,刘法官来到了温州,来到贸易市场的管理处,市场租赁登记的资料中,赫然登记着:张强、李梅(化名),系夫妻关系,租赁经营。根据王玲玲反映2013年底看到小孩约7、8个月的年纪,刘法官又走访了在市场附近的三家医院,在最近的一家医院的医务处,找到了李梅的住院记录,小孩的出生证明上,赫然也写着父亲张强,母亲李梅。在派出所,刘法官还了解到,因为市场价格变动,张强有几笔生意亏了,导致2013年3月的借款从2015年初起就没能按期还上利息,债主到店里闹了几次,甚至出动了110才平息下来。但在当地的婚姻登记处,并没有查到张强和李梅的婚姻登记。
了解到这些情况后,刘法官通知了原被告双方择期开庭,作为被告的张强这时却没了踪影,来到法庭的是张强年迈的父母,他们是来给王玲玲作证的,儿子张强确实是从2013年就很少回来,2014年他们找到浙江才发现了张强在浙江另外有家,媳妇王玲玲的忍让并没有换得张强的悔改。那两年里,媳妇都是一个人在抚养伟伟,直到离婚,张强才同意每月补贴500元,即使这样,从2015年中,随着张强的经济状况不佳,这500元也断了。
最终,法院以张强的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不是为了家庭共同利益,相关债务为张强的个人债务,驳回了原告针对王玲玲的诉讼请求。借款利息及为月经超出年利息24%的部分不予支持,实际已经给付的部分法院不予保护。
拿着判决书,王玲玲潸然泪下,法律是公平公正的,维护了她的权益,可是还有儿子的房产不能就这么不明不白的没了。作为一个母亲,为了儿子,王玲玲不得不再次拿起了法律的武器。
首先,王玲玲起诉张强,以张强实际未抚养子女,且未支付抚养费用为由,请求法院变更了伟伟的抚养权,拿着变更抚养权的判决书,王玲玲才成为伟伟的法定代理人,代表伟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别墅为伟伟和张强共同共有。
因为现有的房产登记,伟伟已经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所以,王玲玲委托了律师,拿着法院的调查令,才知道了别墅产权变动的来龙去脉。不得不说,张强确实是个聪明人,当年哄着王玲玲办理离婚协议就是埋下了伏笔,他先凭离婚协议去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将房子从三人共有变更成了张强和伟伟共有。隔了一个月,他又以监护人的身份写了申请,理由是儿子接受出国教育需要资金,请求将房产出售。其实这个购房人不过是他的一个朋友,在房产过户到他朋友名下后一个月,他又从朋友手中将房屋以个人购买的名义过户回来。可是,此时的别墅已经只有张强一人是房屋所有人,伟伟的共有人身份就这么被偷梁换柱了。拿着产权证和离婚证,张强顺利的从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现在贷款也已经逾期,银行已经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处置抵押物。
这时,因为别墅已经进入了评估拍卖程序,张强和伟伟共有房屋的基础已经不存在。所以,王玲玲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分割房屋变卖的价款。
上述的情况已经都调查得一清二楚,房产交易中心的变更资料上清楚了显示了伟伟的财产被侵犯的事实,但由于银行是善意取得抵押权的第三人,房屋拍卖后的价款,只能在偿还贷款后,由张强和伟伟按共有比例分配。
王玲玲拿着最终的法院裁定,看着代表张强来法院的张强父母说:“张强现在困难,我也不再去做为难他的事情,但是,这笔卖房子的钱,我会替伟伟存着,等他成人了、懂事了,我把这钱给他,我对孩子也是有个交代,他张强现在躲着,可他总不能躲一辈子,我问过律师了,因为还银行贷款亏进去的那部分,将来看他自己怎么和儿子交代吧。”
二、法理分析
1、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为什么法院不支持呢?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通俗的讲,就是两个人领取结婚证以后,为了共同的生活、经营而欠下的债务。
再来看“民间借贷中的利息和违约金”。根据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本案中,借款100万元的利息约定每月2万5千元已经超过了年息24%,但不足36%,那么未给付的利息法院只能按照24%的利率判决,但已经给付的利息,超出24%不到36%的部分,给了也就给了,法院不再判决返还或冲抵本金,至于违约金20万元,因为利息部分已经达到了24%,所以法院就不再支持违约金的请求了。
2、善意第三人又是什么人?
善意第三人,则是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也就是我们《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第三人。简而言之,银行发放贷款办理抵押没有瑕疵,它的抵押权就要予以保护。
三、律师点评
虽然天下也许还有不少类似王玲玲这样不幸的婚姻。很多人在利益被侵犯时,也许为这样那样的顾虑选择忍让、退却,但这并不能使别人满足,反而是害了自己,当走到退无可退的时候,请不要再软弱,要相信我们的法律总能还你一个朗朗乾坤。只要你能拿起法律的武器,就能保护好自己,保护好亲人,维护好我们心中的公道,使我们都能在法律的天空下自由呼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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