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网络不是法外空间
2017-12-11 17:59:12  来源: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2017年4月24、30日,曹某某先后两次在姜堰城区违法停车,被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交警唐某某、史某张贴贴违法行为告知单。曹某某非但未能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反而心生不满,于5月2日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中
案情简介:2017年4月24、30日,曹某某先后两次在姜堰城区违法停车,被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交警唐某某、史某张贴贴违法行为告知单。曹某某非但未能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反而心生不满,于5月2日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中发帖,将两张署有交警签名的处罚告知单拍照,并对两名当事交警采用侮辱性的言语进行谩骂,该发帖后被其微信好友大量转发,曹某某察觉后,在发帖3小时后删除了该帖,但已经造成较大影响。2017年5月3日,姜堰区公安局受理为治安案件进行调查,曹某某归案后,如实陈述了自己得违法事实,对自己的行为亦表示后悔。
裁判结果: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认定,曹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公然侮辱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合曹某某的违法情节、悔过态度,对曹某某从轻处罚,处行政拘留三日。
案件评析:当今社会已经步入网络时代、自媒体时代,由于微信、微博等新兴网络媒体的迅猛发展,可以说人人都有“麦克风”,个个都有话语权,加之部分新型传播媒体不需要实名注册、登记,也无需绑定手机卡、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部分网民在使用手机、电脑上网时,发帖、跟帖肆意而为,没有任何约束,将网络空间视为宣泄情绪、发泄感情的绝佳场所,网络侮辱诽谤、人肉搜索、制谣传谣、宣扬暴力等行为屡见不鲜。在网络空间侮辱、诽谤他人的,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诽谤罪,如果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刑,均应当科处刑罚;如果情节较轻的,则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应当处行政拘留或者罚款。前述曹某某的行为即属于后者。
网络空间、虚拟世界并不是法外空间,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网络安全法》第12条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广大网民包括利用手机上网的群众应当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在浏览信息、发帖跟帖时要注意甄别,不要在网络上随意侵犯他人的权利,故意散布、传播违法信息,致力营造纯净的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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