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明知工业盐仍售予他人加工食品是犯罪
2017-12-11 17:58:48  来源: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家住泰州市高新区的王某某原做腌制牛皮生意,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大量工业盐,在泰州高新区个体经营百货商店的宗某某告知欲向王某某其购买工业盐销售给周边百姓腌制咸菜。王某某为贪图小利,将自己从泰
案情简介:家住泰州市高新区的王某某原做腌制牛皮生意,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大量工业盐,在泰州高新区个体经营百货商店的宗某某告知欲向王某某其购买工业盐销售给周边百姓腌制咸菜。王某某为贪图小利,将自己从泰州市盐业公司购买用于腌制牛皮的“井神牌”精制工业盐20袋共计1000公斤卖给宗某某,获利100余元。宗某某在自家经营的百货商店,将其中350公斤工业盐以1.6元至2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附近的居民于某某、赵某某等人腌制食用咸菜,销售金额600元左右,获利170元。2016年10月,被泰州市公安局查获,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盐业产品质量检验站检验,涉案“井神牌”精制工业盐不符合GB5461-2000“食用盐”要求,鉴定意见为不合格。2016年10月,王某莫、宗某某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6年11月,转取保候审。
裁判结果:2017年2月,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某、宗某某明知系工业盐,非食用盐,仍销售给他人用于腌制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王某某、宗某某系初犯、偶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后,王某某、宗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件评析:顾名思义,“工业盐”由于其自身特点,只能用于工业生产,既不能食用,也不能用来加工食品,在加工食品(如制作卤菜、腌制食品)过程中,使用工业盐替代食用盐,制作食品并销售,或者明知他人加工食品,将工业盐当做食用盐销售给他人的,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刑法》第144条和第15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工业盐由于来源不一,往往含有重金属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物质,食用工业盐对人体有极大的危害。市场上,工业盐的价格极为低廉,且精制“工业盐”的外观与食用盐几乎无法区分,也诱发了少数人为谋取私利,将“工业盐”冒充“食用盐”销售。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注意甄别,购买食盐时,要认清食用盐商标,尽量到有资质、规模大的商场、超市购买,切不可贪图便宜,购买所谓的“散装盐”、“外地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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