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利用网络视频与儿童裸聊应定猥亵儿童罪
2017-12-11 18:16:09  来源: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2014年3月至8月间,乔某为满足其不良心理需要,通过登录QQ,设置搜索条件,添加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为好友,成功成为QQ好友后,其后在其自住房内,冒充学校生理老师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视频教学学习人体
案情简介:2014年3月至8月间,乔某为满足其不良心理需要,通过登录QQ,设置搜索条件,添加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为好友,成功成为QQ好友后,其后在其自住房内,冒充学校生理老师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视频教学学习人体构造为名先后诱骗16名幼女在视频下进行裸聊,让幼女脱掉衣服抚摸身体隐私部位,并让幼女观看其生殖器和手淫等行为。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乔某主观上以满足性欲和刺激为目的,客观上冒充女童的生理老师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诱骗被害人在网络视频内脱光衣服自行实施猥亵行为并观看他本人的淫秽行为,虽然该行为是没有直接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但对未成人造成的伤害与接触猥亵行为造成的伤害并无本质区别,均对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实际侵害后果,利用网络视频实施猥亵,空间上的距离并不影响权利受侵害的性质和程度,客观上侵害了儿童的人格权和隐私权,应认定为猥亵儿童罪。并判决:乔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案例评析:刑法第二百三十七规定的“猥亵”不应限于身体直接接触的行为,包括视频裸聊行为在内,所有违反社会普遍的性观念准则,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猥亵的行为,可定猥亵儿童罪。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侵害他人的性的自己决定权的猥亵行为范围较过去更为广泛,猥亵的手法更为多变,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虚拟空间已经成为实施众多犯罪的媒介和载体,行为人通过网络空间传输与性相关的文字、图片、图像、声音,可以让被害人产生“身临其境”的效果,其行为危害性与在现实世界中现场实施猥亵行为并无区别。通过网络视频诱骗被害人暴露生殖器官、自行抚摸敏感部位及观看淫秽行为等,虽然没有直接接触被害人,但本质上一样侵害了被害人的人格权益和身心权益。从罪刑法定角度出发,将通过网络空间实施的猥亵行为纳入猥亵犯罪惩治范围,符合民众的心理预期,也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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