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非法捕捉青蛙构成非法狩猎罪
2017-12-11 17:57:35  来源: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唐某某,男,年近七旬,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泰兴市滨江镇。2015年9月的一天晚上,唐某某在泰兴市滨江镇某某村的河边,采用手电筒照、叉扎的方式捕捉青蛙120余只,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林业部门鉴定,唐
案情简介:唐某某,男,年近七旬,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泰兴市滨江镇。2015年9月的一天晚上,唐某某在泰兴市滨江镇某某村的河边,采用手电筒照、叉扎的方式捕捉青蛙120余只,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林业部门鉴定,唐某某捕捉的青蛙系金线侧褶蛙,属于江苏省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公安机关将唐某某刑事拘留后转取保候审,并由泰兴市人民检察院移送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2017年11月,泰兴市人民法院认为,唐某某违反狩猎法规,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唐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案件评析:年纪稍大一点的泰州地区的农村人可能都有这样的经历,小时候每年的6-8月份,稍微调皮一点的农村男孩子都会在农田里捕捉青蛙,这种行为怎么会构成犯罪呢?唐某某也百思不得其解,经过公安机关及司法机关的介绍,唐老汉才明白了其中的缘由。原来,分布在泰州地区的青蛙,主要品种就是“金线侧褶蛙”,早在1997年,金线侧褶蛙就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列入了《江苏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换言之,现在的青蛙已经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不能随意捕杀。《刑法》第341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第6条规定,“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的,即属于《刑法》第341条“非法狩猎罪”中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唐某某非法捕捉金线侧褶蛙达120余只,依法应当判处刑罚。
既然青蛙属于被保护动物,我们就不应贪图其肉质鲜美,让它成为餐桌上的美食,“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只有依靠人民群众的全民参与,一致抵制,不捕捉、不食用,才能从根本上达到保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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