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凌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2017-12-11 17:39:02  来源: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2015年7月10日,上海消费者黄某以565元的价格在淘宝网名为海外爱步ECCO的网店购买了一双爱步皮鞋后,发现所购爱步皮鞋是假冒产品,遂向浙江省杭州市场监管局投诉,后该局移送至浙江省嘉善县市场监管局
案情简介:2015年7月10日,上海消费者黄某以565元的价格在淘宝网名为“海外爱步ECCO”的网店购买了一双爱步皮鞋后,发现所购爱步皮鞋是假冒产品,遂向浙江省杭州市场监管局投诉,后该局移送至浙江省嘉善县市场监管局。2015年9月14日,浙江省嘉善县市场监管局以该店铺的实际经营户为江苏省兴化市周庄镇人凌某,而非登记的该市居民卜某,已不在该局管辖区域内,决定终止受理,并制发了终止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告知书,黄某不服上述决定向浙江省嘉兴市市场监管局提起了行政复议,在复议维持后,拨打12315向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诉后,指定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在处理投诉中,发现凌某有商标侵权、虚假刷钻的嫌疑。2015年11月26日,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凌某涉嫌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虚构交易的行为立案调查。经依法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收集相关资料证据等调查工作,查明,2013年6月27日,卜某将其淘宝网店“海外爱步ECCO”及阿里旺旺号“卜卜5824”转让给当事人凌某(淘宝网对自然人注册的店铺不提供转让服务,该店铺对外显示的注册人仍为卜某)。凌某购入网店后,为提高店铺的信誉度,以虚构交易的方式,自行或雇佣他人在网上刷单4000单,共支付费用12000元。2014年11月起,当事人凌某以每双500元的价格购进标称“ECCO”牌的皮鞋,以每双56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至2015年8月,共销售30双,货值金额为16950元,获利1950元。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当事人凌某所销售的上述30双“ECCO”牌的皮鞋系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商品。
处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2016年3月25日,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此案进行了集体讨论,一致通过了处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罚款110000万元。2016年4月1日,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凌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凌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2016年4月8日,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了,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罚款11000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日向当事人凌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未提出复议和诉讼,并于2016年4月11日,足额缴纳了罚款。
案例评析:  随着互联网经济迅猛发展,网络消费日渐成为时尚和主力,利用网络销售不合格商品、假冒侵权商品以及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日益增多,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案对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网络违法经营案件具有指导意义:一是要准确把握网络案件的管辖,对每一起案件都要进行认真的分析,并主动与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对接,确保管辖无异议;二是仔细甄别案件当事人,此案中由于非法转让店铺,出现了两个当事人,准确认定违法当事人是案件查处的基础。三是依法及时全面收集证据,网络是一个虚拟世界,违法证据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在收集证据时一定要做好预案,保证及时、全面、依法,必要时可以提请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相关数据或邀请公正部门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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