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音似义异不近似---一起涉外商标异议案的处理和体会
2017-12-11 17:39:49  来源: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2012年1月,国家商标局作出第02290号商标异议裁定书,裁定被异议商标多美汁与引证商标多美滋不构成近似而予以核准登记;异议人要求认定多美滋为驰名商标的请求不予考虑。至此,一起国内无名小企业与国
案情简介:2012年1月,国家商标局作出第02290号商标异议裁定书,裁定被异议商标“多美汁”与引证商标“多美滋”不构成近似而予以核准登记;异议人要求认定“多美滋”为驰名商标的请求不予考虑。至此,一起国内无名小企业与国际知名大公司之间的商标异议争议终于尘埃落定。
2008年3月,泰州某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被异议人)向商标局提出“多美汁”商标注册申请,使用商品为第32类中的蔬菜汁、果汁饮料、番茄汁、花生牛奶、纯净水、植物饮料等。2009年12月,该商标进入初审公告程序(初审号6574766)。公告期间,丹麦国际营养品有限公司(下称异议人)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认为被异议人的“多美汁”商标与其在32类商品上在先注册的4684202 号“多美滋”(实为Dumex+多美滋+图形+色彩组合而成的“”,指定使用商品为无酒精饮料、乳清饮料、无酒精果汁饮料、饮料制剂等)商标构成近似,且“多美滋”商标在中国及世界范围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声誉,是奶制品和婴儿食品类商品的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有明显的模仿、抄袭恶意,故请求商标局依法不予核准注册。
面对大型跨国公司的质疑,起先并无多少思想准备的被异议人在经历短暂的慌乱之后,认真研读商标局制定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据此有理有据地作出了针对性的回应,为国内小微企业勇于依法应对挑战,阻击强势知识产权权利人可能的过渡维权行为树立了一个范例。
回应之一: “多美汁”与 “多美滋”虽然读音近似,但因整体都有含义且含义明显不同而不构成近似。
异议人认为其引证的“多美滋”商标是英文“Dumex”的音译,非现有中文词汇,不具有任何含义。而被异议商标“多美汁”与 “多美滋”仅有最后一字之差,并且“汁(zhi)”和“滋(zi)”在发音上非常近似。《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因此,无论是根据视觉效果还是发音,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商标均构成了近似。
被异议人辩称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异议人引证的商标并不构成近似,主要理由有两点:(1)“多美滋”仅是异议人引证商标中的中文文字部分,而判断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近似首先要从整体上判断。4684202号引证商标整体为“”,即Dumex+多美滋+图形+色彩(注:“多美滋”同时又是异议人在其他几类商品上注册的纯中文文字商标)。很明显,纯中文文字的被异议商标“多美汁”和引证的组合商标“”两者之间整体视觉效果差异十分明显,任何普通消费者都能加以区分,不可能产生混淆。并且,“”作为境外品牌,对中国消费者而言,其中的英文“Dumex”应该是该组合商标的主要和显著部分。(2) “多美滋”虽然是英文“Dumex”的音译,但同时也具有明显的意译特征,多数国内消费者一看到“多美滋”三个字都会立即想到“非常美好的滋味”的含义,更何况“美滋美味”这一词组早已为绝大多数中国消费者所熟悉和使用。 “多美汁”与“”中的“多美滋”部分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含义却明显不同。稍有中文常识的消费者都会体会到“多美汁”含有“丰富美味的液汁”的意思,这也正是被异议人将其申请为果蔬饮料产品商标的本意和出发点。而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规定,仅个别汉字不同的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的商标,只有在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时,才可判定为近似商标。本案中, 被异议商标“多美汁”与引证商标中的 “多美滋”部分整体都有含义,并且含义明显不同,因此不构成近似。
回应之二: “多美滋”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驰名商标,不享有扩大保护权利,恰恰是异议人自身的过度注册行为在不断淡化引证商标的显著性。
异议人声称“多美滋”商标是世界上最为知名的奶制品和婴儿食品品牌,在中国及世界范围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声誉,是奶制品和婴儿食品类商品的驰名商标,应获得特殊保护。如果放任对异议人对引证商标直接复制和抄袭,久而久之,异议人投入大量资金经过多年经营创下的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及“多美滋”与婴儿食品和奶制品的固定联系,就会因他人的滥注和滥用而谈化。消费者见到“多美滋”商标,将不再认为其是代表高品质保证的婴儿奶粉和营养品品牌,异议人通过长期推广宣传而获得的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也就此丧失,异议人的驰名商标从而变成一个极为普通的商标。
对此,被异议人提出了有力反驳。被异议人认为:虽然引证商标在奶制品和婴儿食品类商品方面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在异议申请材料中,异议人没有够提供出行政认定或司法认定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证据,被异议人也没能查阅到这方面的相关信息。另外,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异议人在其他类别商品(服务)上注册的“多美滋”纯中文文字商标为驰名商标。因此,引证商标及“多美滋”纯中文文字商标至少到案发时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驰名商标,不应受到扩大保护。相反,正是异议人自身的滥注行为在不断淡化其引证商标,固定了其引证商标的普通商标属性。因为根据异议人提供的大量的书式证据,异议人先后在6大类21个群组商品或服务(主要为商品)上注册了15个 “多美滋+其他要素”的组合商标及6个“多美滋”纯文字商标,指定产品或服务有100多种(类)。例如,注册号为746117的“DUOMEIZI多美滋”组合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5类中的消毒剂,杀虫剂,杀真菌剂,除莠剂等;注册号为分别为5489288、5489484、5738251的三个“多美滋”文字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9类中的死家禽以及非活猎物、鱼、虾,宠物饲养等。其它还包括医用卫生制剂、动物园、眼镜行、图书馆、会议组织等商品和服务。如果按照异议人的逻辑,消费者看到“多美滋”系列商标,就会把其与充满异味的医用卫生制剂、消毒剂、杀虫剂、杀真菌剂、除莠剂以及死家禽、猎物、鱼、虾等商品联系起来,而不仅仅是奶制品和婴儿食品。因此,恰恰是异议人的过度注册行为淡化了“多美滋+其他要素”组合商标及“多美滋”纯文字商标的显著性。
回应之三:恶意注册的认定应当符合相应的判断标准,而不是凭异议人的主观臆想。 
针对异议人认为被异议人申请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指责, 被异议人坚决不予接受。其理由是,因为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判定系争商标申请人是否具有恶意可考虑下列因素:(1)系争商标申请人与他人商标所有人曾有贸易往来或者合作关系;(2)系争商标申请人与他人商标所有人共处相同地域或者双方的商品/服务有相同的销售渠道和地域范围;(3)系争商标申请人与他人商标所有人曾发生其他纠纷;(4)系争商标申请人与他人商标所有人曾有内部人员往来关系;(5)系争商标申请人注册后具有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进行误导宣传,胁迫他人商标所有人与其进行贸易合作,或者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或者侵权赔偿金等,(6)其他可以认定为恶意的情形。被异议人则认为其和异议人之间不存在这六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并且其申请异议商标作为其生产加工的果蔬饮料产品商标,主要是考虑到“多美汁”这一字(词)组既直白、又上口,能较好地反映出果蔬饮料产品的特点,容易诱发消费者对对应产品品质的联想,是一种实实在在的善意使用和申请。其发音与引证商标的中文部分发音相似纯属巧合。异议人认为被异议人模仿、抄袭异议人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但却没有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这一指责应属异议人的主观臆想。
被异议人的上述观点得到商标局的认可和支持,最终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商标局的裁定恰当地维护了境内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平衡了中外异议双方的利益。但透过此案及参与处理的其他涉外商标争议案件,笔者有三点体会希望能引起国内商标业界的共鸣。
一是要认真学习国际知名企业强烈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本案异议人是在公告期内提出了异议。而据笔者调查,国内多数拥有注册商标的企业根本不去关注初审商标公告,因此也就无从知晓通过初审的某些商标是否侵犯了自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进而错过最佳的异议时机,导致后续处理则难度加大、成本更高。另外,异议人先后在6大类21个群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了15个 “其他要素+多美滋”的组合商标及6个“多美滋”纯文字商标,防御目的非常明显,这一做法也值得国内商标权利人合理借鉴。
二是既要依法保护国际知名企业的知识产权,又要考虑国内小微企业的正常生存和发展,平衡中外争议双方的利益。本案中,异议人在6大类21个群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了20个 “多美滋”系列商标。从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来看,其主要是在奶制品和婴儿食品上进行了使用,而其他许多种(类)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似乎并没有实际进行生产经营,这客观上是对我国宝贵商标资源的无效占用和浪费,在一定程度上压缩了其他市场主体的商标选择空间。另外,在笔者处理的另外一起涉外商标争议案件中,外方“钓鱼”维权、打压国内同行、抢占市场份额的意图比较明显。并且,一旦国际知名企业和国内小微企业出现知识产权争议时,国际知名企业通常处于强势地位,有着较强的影响力,而国内小微企业通常处于弱势地位,通常还要背负着先入为主的负面评价。因此,有关部门在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要在依法维护外方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充分考虑国内涉案企业、特别是那些处于成长初期的小微企业的合理诉求及其生存发展,实现争议双方的利益平衡。应该说,国家商标局对该案的处理较好地体现这一原则。
三是国内小微企业要掌握必要的知识产权知识,面对国际知名企业的质疑和压力要敢于和善于于依法应对。
从企业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国内小微企业首先要秉承诚实经营、公平竞争、尊重他人权利的精神。其次要掌握必要的知识产权知识,特别是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知识。例如在本案中,被异议人一开始并不清楚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而不知所措,但根据异议人的指引研读了《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搞清了判断商标是否近似的各种标准,以及认定所谓“恶意注册”应该考虑的情形等等,并据此有理有据了进行反驳,为最后赢得争议打下了坚实基础。第三是面对知名企业的质疑和压力要敢于和关于应对。例如在本案中,面对国际知名企业的质疑,开始时被异议人也感到信息严重的不对称,维权能力和技巧也存在巨大差距。但如果选择胆怯和放弃,则只能被动应付、一点机会都没有,企业的前期投入就会付之东流。所以被异议人不畏强势,据理力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答复,最终赢得了争议,为企业的发展排除了障碍,铺平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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