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陵区】诉讼时效勿忽视,保留证据很重要
2017-12-11 16:35:23  来源:   评论:0 点击: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报送表标题:诉讼时效勿忽视,保留证据很重要类别:交通内容摘要: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存在业务往来。2013年9月,原告A公司持向2010年5月至2010年12月期间向被告B公司开具的总金额的相应增值税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报送表
标题:诉讼时效勿忽视,保留证据很重要
 
类别:交通
内容摘要: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存在业务往来。2013年9月,原告A公司持向2010年5月至2010年12月期间向被告B公司开具的总金额的相应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被告在此期间向被告支付货款的汇款凭证,2013年7月1日的对账单主张被告欠付原告货款。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确认自2011年1月19日后,双方并无业务往来。被告抗辩称,原、被告双方在2010年12月份已经确定因原告的产品存在相应质量问题,由被告退还产品,剩余货款予以冲抵。且此后原告并未向被告主张过货款,原告提起诉讼已经超出诉讼时效。
 
作者姓名   工作单位 海陵法院
报送单位 海陵区司法局
报送单位联系人 钱婧 联系电话 86226782
 
 
 
                   报送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诉讼时效勿忽视,保留证据很重要
案例事实: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存在业务往来。2013年9月,原告A公司持向2010年5月至2010年12月期间向被告B公司开具的总金额的相应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被告在此期间向被告支付货款的汇款凭证,2013年7月1日的对账单主张被告欠付原告货款。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确认自2011年1月19日后,双方并无业务往来。被告抗辩称,原、被告双方在2010年12月份已经确定因原告的产品存在相应质量问题,由被告退还产品,剩余货款予以冲抵。且此后原告并未向被告主张过货款,原告提起诉讼已经超出诉讼时效。
本案中,原告所提交的对账单系其自行制作,并无双方的确认。而原告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2011年1月19日后向被告B公司主张过欠付货款。因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出了相应的诉讼时效,而被告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故本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评析: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对方拖欠货款的现象时有发生,企业应当注意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及时向对方主张权利。新颁布的民法总则规定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而在交易过程中,出于维系客户关系等因素的考虑,部分企业不愿在短期内采取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等措施。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方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前通过与对方进行对账,向对方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等证明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方式进行处理,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从而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在此期间,应当注重证据的保存,不仅需要保留与合同签订及履行相关的发票、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等,更要注重保留己方发出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资料,并保留确认对方已接收资料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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