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
类别:交通 | |||
内容摘要: 2016年7月21日,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某门店在装修过程中占用店门前的城市道路搭建脚手架,因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手续,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A(上述门店经营业主)在未办理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用于搭建施工脚手架,当事人占用城市道路的面积为5平方米,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检查,并要求当事人携带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相关证件接受进一步调查和处理。 | |||
作者姓名 | 工作单位 | 城管海陵分局 | |
报送单位 | 海陵区司法局 | ||
报送单位联系人 | 钱婧 | 联系电话 | 86226782 |
报送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案件回放
2016年7月21日,城管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某门店在装修过程中占用店门前的城市道路搭建脚手架,因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手续,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A(上述门店经营业主)在未办理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用于搭建施工脚手架,当事人占用城市道路的面积为5平方米,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检查,并要求当事人携带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相关证件接受进一步调查和处理。
案件分析
本案当事人A在未取得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城市道路,面积为5平方米,其所占用道路的地点在店门前的人行道上,占用道路用于搭建脚手架,对道路维护和行人通行具有一定的影响,当事人被查处后能主动积极配合调查。2016年7月25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当事人A处以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