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以案释法推荐表(人社局 倪)-拒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7-12-15 10:15:17  来源:   评论:0 点击:

拒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苦吞恶果案情简介:卢某于2006年8月入职某贸易公司,2008年3月双方签订一份合同期自2008年3月至2011年2月底止的有固定期劳动合同,2011年3月双方又签订一份合同期自2011年3月至20
拒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苦吞恶果
 
案情简介:卢某于2006年8月入职某贸易公司,2008年3月双方签订一份合同期自2008年3月至2011年2月底止的有固定期劳动合同,2011年3月双方又签订一份合同期自2011年3月至2016年2月底止的有固定期劳动合同,工资每月3500元。2016年3月28日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通知卢某不再续签合同并要求办理交接手续。卢某不同意终止合同,并继续在原岗位工作至同年4月15日,因该公司强行交接,卢某离岗位后书面要求该公司恢复其原工作岗位,未果。后卢某提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欠发工资、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共计80500元(2016年3月至4月15日间工资5250元、赔偿金70000元、二倍工资5250元)。
裁判结果:仲裁庭审理认为,卢某在公司连续工作时间超过十年,且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亦未发生《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公司未按夏某的要求签订,须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外,公司不仅不与卢某续签合同,反而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了双方劳动合同,剥夺了卢某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卢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经调解无效,仲裁委裁决该公司支付卢某欠发工资、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共计80500元。
案件评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亦未发生《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的,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即应与之签订。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不订立反而以合同期满为由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终止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不继续履行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因此仲裁委的裁决结果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该公司为此支付了上述各项费用共计80500元。究其原因:一是忽略遵章守法;二是劳动用工管理水平低下。最值得一提的是在仲裁员已经释明案件风险后,该公司仍不愿意与职工调解,坚持已见,导致以裁决方式结案。该案在其公司内部造成不良影响,在岗职工心态失衡,严重影响业务发展。酿此恶果,公司管理层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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