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堰区】姜堰城管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2017-12-13 17:02:47  来源:   评论:0 点击: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报送表标题:违反程序拆鸽棚引诉讼,被拆违建及非直接损失不赔偿类别:城建纠纷内容摘要:杨某某于2015年9月在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翰香府某楼顶层搭建养鸽彩钢棚,被群众举报。接到领导批示,区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报送表
标题:违反程序拆鸽棚引诉讼,被拆违建及非直接损失不赔偿
类别:城建纠纷
内容摘要:杨某某于2015年9月在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翰香府某楼顶层搭建养鸽彩钢棚,被群众举报。接到领导批示,区城管执法大队接到举报后迅速调查处理,于2015年10月向杨某某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自行拆除鸽棚。因当事人不自行拆除,城管执法大队在仅履行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情况下,2016年3月区城管执法大队在小区物业公司的见证下,将棚中圈养的所有鸽子用事先准备好的笼子安置妥当,同时现场拍照取证对其鸽棚实施了强制拆除。2016年3月杨某某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姜堰区城管局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要求恢复原状,并赔偿其损失。法院经过审理,确认城管强拆鸽棚行为违法,但对杨某某提出的赔偿请求予以驳回。
作者姓名 唐建华 工作单位 姜堰区城管局
报送单位 泰州市姜堰区城市管理局
报送单位联系人 陈以龙 联系电话 13101819117
同意上报
                                   泰州市姜堰区城市管理局     
                                      2017年6月26日  
 
违反程序拆鸽棚引诉讼
被拆违建及非直接损失不赔偿
 
案情简介:杨某某于2015年9月在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翰香府某楼顶层搭建养鸽彩钢棚。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接到业主投诉,即现场制止,在制止无效的情况下,有关业主、物业公司向姜堰区政府12345行风热线反映。区城管执法大队接到举报后迅速调查处理,于2015年10月10日向杨某某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自行拆除鸽棚。因当事人未履行,该大队于2015年10月14日对该鸽棚实施拆除,拆除过程中杨某某请求执法人员保留一间棚暂存鸽子,并书面承诺不久将自行拆除这间鸽棚。但杨某某事后不但没有拆除鸽棚,反而恢复重建了已拆除的鸽棚。这期间该大队不断收到区政府、区纪委效能办等上级领导就群众举报的批办单。为迅速息访,2016年3月8日该大队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于2016年3月10日前自行拆除楼顶违法搭建的鸽棚,但杨某某拒不改正违法行为。2016年3月11日区城管执法大队在小区物业公司的见证下,将棚中圈养的所有鸽子用事先准备好的笼子安置妥当,同时现场拍照取证对其鸽棚实施了强制拆除。2016年3月21日杨某某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姜堰区城管局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要求恢复原状,并赔偿其损失。
裁判结果:海陵区法院经审理认为:1.杨某某擅自在建筑物楼顶进行建设的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城管局执法大队有权进行处罚,但对于强制拆除鸽棚的行为,城管局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身依法履行了相应程序,因此应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2.关于涉案鸽棚的损失,鸽棚属违法建设且被拆除后的搭建材料仍完整保留在现场,无故意毁损,故对此部分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关于鸽子的损失,城管局提供的视频资料及小区物业公司的情况说明等,证明城管执法人员是在对鸽棚内的鸽子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后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当时并未有鸽子飞走,所谓飞走鸽子的损失,系杨某某放任损失扩大所致,不能认定为强拆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关于鸽子参赛的损失,该损失系杨某某的鸽子参加比赛的预期收益,不属于直接损失,故杨某某有关上述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不仅要重视实体结论的正确性,还要保证程序的合法性,迫于舆论和信访压力不是忽视法律明确规定的细节程序如告知、处罚及强制拆除前的催告、公告程序的理由。领导批示、群众信访类案件固然需要特事特办、提高效率,但仍然要按法律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这既是保障相对人权益的需要,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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