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堰区】姜堰城管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2017-12-12 15:59:19  来源:   评论:0 点击: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报送表标题: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照价赔偿又被罚类别:园林绿化执法内容摘要:2015年12月16日,姜堰区罗塘街道姜官路一门面房店主王某某擅自找人将位于其店门前一棵倒伏的大叶女贞行道树砍伐。经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报送表
标题: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照价赔偿又被罚
类别:园林绿化执法
内容摘要:2015年12月16日,姜堰区罗塘街道姜官路一门面房店主王某某擅自找人将位于其店门前一棵倒伏的大叶女贞行道树砍伐。经过调查,王某某如实陈述了雇人砍伐及运走树林的有关事实,并积极主动地向园林部门赔偿了砍伐行道树的损失950元。根据《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法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2016年1月24日姜堰区城管局依据《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王某某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后,也及时缴纳了罚款。
作者姓名 陈以龙 工作单位 姜堰区城管局
报送单位 泰州市姜堰区城市管理局
报送单位联系人 陈以龙 联系电话 13101819117
 
同意上报
                                   泰州市姜堰区城市管理局     
                                      2017年6月26日  
 
擅自砍伐树木  照价赔偿仍要罚
    
案情简介:2015年12月16日,姜堰区罗塘街道姜官路一门面房店主王某某擅自找人将位于其店门前一棵倒伏的大叶女贞行道树砍伐。经园林部门鉴定,该树为大叶女贞,胸径约15厘米,价值950元。城管执法人员经过调查,王某某如实陈述了雇人砍伐及运走树林的有关事实,并积极主动地向园林部门赔偿了砍伐行道树的损失950元。
裁判结果:根据《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之规定,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法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按照行政处罚程序,2016年1月8日,姜堰区城管局向王某某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王某某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鉴于王某某能及时认识擅自砍伐树木行为的错误,并积极予以赔偿,2016年1月24日姜堰区城管局依据《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王某某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后,也及时缴纳了罚款。
案件评析:破坏树木,是一种破坏市容环境的不文明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本案中,当事人王某某擅自砍伐树木的行为,不仅破坏环境美观,而且有可能造成副面影响。鉴于当事人王某某能主动认识错误及时予以赔偿且之前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出了从轻处罚。  
本案反映的情形,是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情况。本案中,当事人绿化保护意识淡薄,感觉在自己店门前的行道树已经倒伏,正好砍伐后门前敞亮,属于损坏城市绿地行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给予了当事人以最适当的行政处罚。
随着城市环境的不断改善,城市的绿化水平也在不断提高。绿地、花草、树木等绿化设施扮靓了城市,提高了市民的生活品质。但目前仍有个别人不顾公共利益,只为一己私利和一时便利,随意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如何禁止这些不文明行为,保护好城市绿化成果?城管部门一方面是加强宣传,呼吁广大市民要爱护花草树木。另一方面是加强巡逻,及时发现损坏花草树木的违法行为。一旦发现有破坏绿化的行为,马上调查取证,应当予以处罚的,立案查处,需要做出赔偿处理的,由园林养护单位核算出损毁造价,由当事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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