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堰区】姜堰城管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2017-12-13 17:01:56  来源:   评论:0 点击: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报送表标题: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临时建设不受法律保护类别:城建纠纷内容摘要:2005年姜堰经济开发区黄某某因原养猪场拆迁,经协调同意异地过渡建设养猪场,同年12月其在未办理相关临时用地和建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报送表
标题: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临时建设不受法律保护
类别:城建纠纷
内容摘要:2005年姜堰经济开发区黄某某因原养猪场拆迁,经协调同意异地过渡建设养猪场,同年12月其在未办理相关临时用地和建设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即建成猪舍及附属用房358.9平方米,其中砖木结构猪舍168.47平方米,生活用房190.12平方米。2016年4月姜堰区城管局接到举报,称黄某某所建养猪为违法建设。城管局经过调查取证依法审理,确认其建设虽事出有因,但未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不受法律保护,依法应予拆除。黄某某不服,提起诉讼,后在经过宣传解释后主动撤销了诉讼申请。
作者姓名 陈以龙 工作单位 姜堰区城管局
报送单位 泰州市姜堰区城市管理局
报送单位联系人 陈以龙 联系电话 13101819117
 
同意上报
                                   泰州市姜堰区城市管理局     
                                      2017年6月16日  
 
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临时建设
不受法律保护          
 
    案情简介:2016年4月,姜堰经济开发区向姜堰区城管执法局举报,称开发区某村黄某某在开发区某村五组陈庄路南侧沟边建设的猪舍及附属用房为违法建设,请求城管局依法查处。经查实,2005年黄某某因为原养猪场拆迁,经拆迁工作组协调,开发区办公室在其猪场搬迁安置重建报告上签署了意见,同意照顾其在某村建设猪舍作为过渡。同年12月黄某某仅凭该签字报告,即在上述地点建设猪舍及附属用房358.9平方米,其中砖木结构猪舍168.47平方米,生活用房190.12平方米,均未取得法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规划部门确认,黄某某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陈庄路南侧某村五组土地上建设的上述房屋,不符合规划要求,不可以补办相关手续。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城管执法局经过审理和集体讨论,形成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处理意见,2016年4月依法向其告知了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作了陈述申辩,城管执法局复核后于5月作出限其在接到处罚决定10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接到处罚决定后不服,向海陵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其建设行为合法,撤销城管局的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法院受理后,城管局就黄某某在陈述申辩及诉讼中提出的4点疑异逐一进行了答辩,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黄某某经过认真研究城管局提交的答辩材料,并与其代理律师交换意见,认识到其养猪场建设并未取得法定的建设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属违法建设,最终不会得到法律保护,于是主动拆除了违法建设,同时撤销了行政诉讼申请,案件终结。
    案件评析:本案焦点在于黄某某因拆迁申请建设过渡猪舍,开发区办公室在其报告上签署意见,能否视为取得了规划行政许可?答案是否定的。无论是之前的《城市规划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还是后来的《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对城市规划区内村庄的规划管理权都明确规定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虽然也参与规划管理,但不是法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因此,不管是开发区还是其内设的办公室签署的意见均不具有规划许可效力,黄某某据以进行建设,不能认定为合法建设,因此也就得不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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