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局】超市价格欺诈案
2017-12-12 15:29:53  来源: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根据群众举报,2014年8月26日泰州市物价局对辖区内XX超市的价格行为依法进行了检查。通过检查与价格行为相关的商品标价签、计算机销售记录并询问有关人员,确认当事人存在以下价格行为:1、标价签为旺
案情简介:根据群众举报,2014年8月26日泰州市物价局对辖区内XX超市的价格行为依法进行了检查。通过检查与价格行为相关的商品标价签、计算机销售记录并询问有关人员,确认当事人存在以下价格行为:
1、标价签为“旺尚旺至臻金雕复合钢炒锅32cm”的标示“促销95元,原售价114.8元”,销售记录显示该商品只于8月2日以95元的价格销售了一件,所标示的“原售价114.8元”未发生过。
2、标价签为“振能两层蒸锅”的标示“促销价79元,原售价97.5元”,销售记录显示该商品只于8月17日以79元的价格销售了一件,所标示的“原售价97.5元”未发生过。
3、标价签为“cx5558卡拉羊双肩包”的标示“促销价129元,原售价198元”,销售记录显示该商品只于8月23日和26日以129元的价格各销售了一件,所标示的“原售价198元”未发生过。
4、标价签为“恒源祥十孔枕”的标示“促销价65元,原售价78元”,该商品无销售记录(没有发生过销售)。
办理结果:当事人销售商品时标价签上标示的“原售价”未发生过,系虚构的原价。这一价格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指的价格欺诈行为。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七条、《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泰州市物价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当事人属商品零售企业,其价格行为应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的有关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国家发展改革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称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鉴于本案当事人是一家新开业超市,对相关的价格政策不熟悉,物价局相关业务处室对其进行了业务指导,被举报时该超市仍在整改规范阶段。因此,物价部门对当事人作出了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报送表
 
标题:XX超市价格欺诈案
类别:价格举报案件
内容摘要:
根据群众举报,2014年8月26日泰州市物价局检查分局对辖区XX超市的价格行为依法进行了检查。经查,该超市标价签为“旺尚旺至臻金雕复合钢炒锅32cm、振能两层蒸锅、cx5558卡拉羊双肩包、恒源祥十孔枕”等4种商品在促销活动中存在“虚构原价”价格欺诈价格违法行为。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七条、《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泰州市物价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作者姓名       张岚 工作单位 泰州市物价局
报送单位     泰州市物价局
报送单位联系人 张岚 联系电话 86882017
 
 
 
泰州市物价局(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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