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检察机关可支持起诉环境污染损害民事赔偿案
2017-12-11 18:15:10  来源: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泰兴市经济开发区内从事化工产品生产的某六家企业,将在化工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副产盐酸及其他尾气吸收液,以补贴对方每吨20至100元人民币不等的费用合计25934 795吨提供给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某四家公
案情简介:泰兴市经济开发区内从事化工产品生产的某六家企业,将在化工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副产盐酸及其他尾气吸收液,以补贴对方每吨20至100元人民币不等的费用合计25934.795吨提供给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某四家公司处置,偷排于泰兴市如泰运河、泰州市高港区古马干河,导致水体严重污染。经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评估确定,案涉倾倒废液系危险废物。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起诉六被告赔偿污染修复费用1.6亿多元,用于环境修复,承担该案的鉴定评估费用、诉讼费。泰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
裁判结果: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六家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九个月内合计赔偿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 160666745.11元,用于泰兴地区的环境修复;二、被告六公司承担鉴定评估费用 10万元。其中四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中关于赔偿数额部分;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六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本判决第一项所列款项支付至泰州市环保公益金专用账户。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且能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提供有效担保的,上述款项的40%可以延期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支付;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如六被告能够通过技术改造对副产酸进行循环利用,明确降低环境风险,且一年内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其已支付的技术改造费用可以凭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环境守法情况证明、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和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改造投入资金审计报告,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在延期支付的40%额度内抵扣。
案件评析:修改后《民诉法》规定:对污染环境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泰兴“12.19”环境污染案发生后,为解决本地区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问题,泰州市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主动与环保部门、法院协商,由市环保局牵头成立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以环保联合会的名义对本案提起公益诉讼,同时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最终法院裁决认可诉求请求,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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