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购买来自疫区的冷冻牛肉并加工出售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2017-12-11 18:11:43  来源: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董某付与其子董某春、董某进(均为化名)明知国家禁止从印度等疫区进口牛肉,仍至境外联系购买印度ALM、Mirha等公司走私入境的冷冻牛肉,并对外销售。2013年至2015年4月间,被告人
案情简介: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董某付与其子董某春、董某进(均为化名)明知国家禁止从印度等疫区进口牛肉,仍至境外联系购买印度ALM、Mirha等公司走私入境的冷冻牛肉,并对外销售。2013年至2015年4月间,被告人董某付、董某春、董某进向泰州市高港区口岸街道、刁铺街道、大泗镇等地的被告人洪某兵等牛肉销售经营户销售该印度牛肉,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97220元。被告人洪某兵明知是印度产牛肉,仍加工后在泰州市高港区口岸街道的农贸市场销售。
办理结果:2015年11月26日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向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四名被告人判处一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依法适用缓刑的同时,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案件评析:“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网上报道的“僵尸肉”传闻曾引发舆论关注和民众担忧,现实中一些不法商贩为谋取高额利益走私冻肉非法入境,这些肉无检验检疫证明、无产地和来源标识、无正规发票和手续,且脱离正常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未经正规的检验检疫,可能携带口蹄疫、疯牛病等病毒,食用以后对人体健康带来风险,严重危害视公众食品安全。
刑法中与食品安全紧密相关的两个罪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都是危险犯,不需要实际危害后果出现即可定罪处刑。其中,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需要具体判断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只要从国家明令禁止的疫区进口活牛及其制品并生产、销售,可以认定具有引发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风险。
本案中董天付等人见利忘“法”,无视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置群众身体健康于不顾,明知印度是口蹄疫高发的疫区,仍大量购进走私冻肉并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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