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局】泰州市教育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二
2017-12-12 10:20:27  来源:   评论:0 点击: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报送表标题:开玩笑酿苦果,甩袖子买教训类别:校园安全内容摘要:五名被告于2015年某节体育课时,因开玩笑将原告丁某抬起扔到空中,致使丁某落地受伤,构成十级伤残。法院据此判决,被告和学校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报送表
标题:开玩笑酿苦果,甩袖子买教训
类别:校园安全
 
内容摘要:
五名被告于2015年某节体育课时,因开玩笑将原告丁某抬起扔到空中,致使丁某落地受伤,构成十级伤残。法院据此判决,被告和学校共同承担责任,负责赔偿事宜。 同学之间嬉闹玩耍本无可厚非,但是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学校也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组织管理工作,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时发现并制止学生的危险行为,牢固树立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
 
作者姓名 赵兴明 工作单位 泰兴市第二高级中学
报送单位 泰州市教育局
报送单位联系人 陈崇华 联系电话 86999815
                       
 
                 报送单位(盖章)
                 2007年  06 月 27 日


开玩笑酿苦果,甩袖子买教训
        
案情简介:原告丁某与被告张某某、赵某某、钱某某、王某某、朱某某均系我市某初级中学同班同学。2015年某节体育课时,五名被告原本是开玩笑,将原告抬起扔到空中,没想到原告丁某摔落在地受伤,构成十级伤残,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1428.1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五名被告将原告丁某抬起扔到空中,在原告丁某落下时并没有承接,导致原告丁某跌落在地上受伤,五名被告应对原告因受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因五名被告均未满十六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后果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由于原告丁某受伤是在学校上体育课期间发生的,该学校疏于管理,以致发生了学生伤害的后果,学校未能尽到管理和教育的义务,具有过错,应依法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据此判决,原告丁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1428.1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11000元,余款90428.1元,由五名被告的监护人分别承担10051.4元;原被告所在学校承担40171.2元。 
    案件评析:同学之间嬉闹玩耍本无可厚非,但是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在操场上将同学抛向空中,即使有人去承接,也有可能会导致危害后果。如果没有人承接,同学摔到地上,极有可能会摔伤甚至致残,伤害的后果将无法弥补。在这件案件中,原告丁某还好没有遭受严重伤残或死亡,否则五名被告不仅要赔偿经济损失,而且会遭受牢狱之灾。
在法院审理的校园伤害案件中,还有因同学间嬉闹而引起笔尖戳伤眼睛、水杯砸伤牙齿、抽同学凳子导致其受伤、骑车时互相踢打碰撞而引发的伤害案件等等。现如今校园安全事故频发,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很多学生没有安全意识,总以为是开个玩笑,不会有什么伤害,可“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到时可没有后悔药可买。因此,同学们应当约束自己的行为,把安全放在首位,避免伤人或伤己案件的发生。
学校也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组织管理工作,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时发现并制止学生的危险行为,牢固树立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前车之鉴,应为后车之事,有些教训犯一次已经够深刻了,可不能一而再再而三地犯。其实2008年时我市就发生过类似的案件,当时泰兴某高中在上体育课时,因老师疏于管理致使一学生钱某骑摩托车混出校门,而该学生在路上还将一老人撞伤了,最后学校为此付出了不小的代价。因此,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学生的法制和安全意识的教育,常抓不懈,常抓常新,努力做好校园安全预防和突发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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