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税局】虚开增值税发票受法律严惩
2017-12-12 10:16:58  来源: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2014年4月,市国税局收到人民来信实名举报某文教用品生产企业实际经营人杨某通过其他途径开具大头小尾发票进行偷税。市国税局稽查局通过外网数据查询和系统数据分析,认定举报反映情况属实,并将案件线
案情简介:2014年4月,市国税局收到人民来信实名举报某文教用品生产企业实际经营人杨某通过其他途径开具大头小尾发票进行偷税。市国税局稽查局通过外网数据查询和系统数据分析,认定举报反映情况属实,并将案件线索移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迅速立案侦查。在市国税局的大力配合下,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固定了该企业整个虚开违法犯罪链条的相关证据,查实了该企业在2011年11月至2014年5月期间,接受某配件厂以大头小尾方式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9份,开票总金额5408817.45元。
    办理结果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和第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缴该增值税157538.27元,企业所得税84672.8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加收滞纳金。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更触犯了刑法。2016年4月,泰州市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认定杨某犯虚开发票罪,涉及发票份数19份,金额5408817.45元,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该企业犯虚开发票罪,处罚金3万元。
    案件评析:近年来,少数企业在经营活动过程中,为达到少缴税款或套现等目的,在无真实劳务发生或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发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介绍他人虚开发票,这些行为均属于国家重点打击的税收违法犯罪行为。本案中的某文教用品生产企业作案隐蔽、相关涉案人员分工专业,自以为可瞒天过海,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该企业和相关涉案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在税警双方的通力协作下无所遁形,不仅面临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税务处理,更受到了刑罚的严厉制裁。国税机关将持续加大对虚开发票行为的打击力度,法律也将严惩侵蚀国家税收的“硕鼠”。广大企业经营者和相关从业人员应当自觉守法经营,诚信纳税,共同营造公平正义的税收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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