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局】中国银监会泰州监管分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2017-12-12 14:52:12  来源:   评论:0 点击:

警惕非法集资披上标会外衣案情简介 :2006年6月至2010年7月间,朱某明知自己无资金应会且得会后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仍伙同其丈夫戴某(另案处理)先后参与姚某、吴某等63人所请的312个会,并在会上采用以会标的3
警惕非法集资披上“标会”外衣
 
案情简介 :2006年6月至2010年7月间,朱某明知自己无资金应会且得会后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仍伙同其丈夫戴某(另案处理)先后参与姚某、吴某等63人所请的312个会,并在会上采用以会标的30%-80%的高额“标子”得会的手段,在泰兴黄桥地区骗取会员行会资金共计人民币13075035元。朱某将所骗资金用于应会,购买房屋、汽车、高档消费等。“倒会”后,被告人朱某偿还张某等人合计人民币126814元。2011年3月,被告人朱某主动到泰兴市黄桥处理“标会”问题一线工作指挥部,经教育,主动与相关会员对账,并交出房产、汽车以及部分现金,上述资产经其自行变卖和公开拍卖所得款项计人民币1581380元,其中,1267720元已发还部分被害人。至案发时,致使人民币11366841元未能归还。2012年4月19日,被告人朱建美被债权人强行带至泰兴市黄桥镇“标会”处置办公室对账,其通过变卖家产已归还1708194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朱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朱某在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在有关组织的教育下,和有关被害人对账,退出了部分财产,其行为属自首,但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对其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朱某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倒会后被告人积极筹款偿还部分被害人且被害人也存在一定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并且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判处十三至十五年有期徒刑”等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朱某采用以会标的30%-80%的高额“标子”得会的手段,将所骗资金用于应会、购买房屋、汽车、高档消费, “倒会”后,在有关组织的帮助下,其虽退出了部分财产,但与其实际骗取的财物在数额上明显不成比例,其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本案中,被害人的责任不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被告人朱某虽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时亦能认罪,但鉴于本案集资诈骗的数额特别巨大,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虽可对被告人朱某予以从轻处罚,但对其判处十三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则明显罪刑不相适应,综上,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部分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二、继续追缴未退赃款人民币一千一百三十六万六千八百四十一元并发还被害人。
案件评析:“民间标会”最早是一种民间互助理财方式,一般由发起人(称会头)邀请若干人(称会脚)参加,约定时间按期举行,每次各缴一定数量的会款,集中后轮流交由一个人使用。会员越多,金额越大,则利息越高。但现如今不少“标会”实际上已成为非法集资行为和高风险的高利息借贷风险高发点,原先约定俗称的标会形式也被打破。在这起案件中,朱某明知自己无资金应会且得会后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采用以会标的30%-80%的高额“标子”得会,将所骗资金用于应会、购买房屋、汽车、高档消费,属于典型的“空手套白狼”行为,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罪名的构成要件,且数额特别巨大。给被害人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标会“缺乏有效监管,忽视或漠视风控,存在较大的风险,此案例警示公民对“标会“这种互助理财方式要理性对待,尤其是以高额利息为回报的形式集资陷阱多,不要轻易上当。
 
                              报送单位:泰州银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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