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能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及时
消除火灾隐患造成火灾事故案
一、案情简介
2016年1月1日,江苏**新能源有限公司化成车间发生火灾,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烧毁了部分厂房及内部设施、21台化成柜、48万多只成品锂电池,直接财产损失约308.5万元。经调查,起火部位位于化成车间锂电池常温搁置区西侧外墙从南面起第三、四扇窗户附近,起火原因可排除人为纵火、遗留火种等,不排除锂电池短路、过充引发火灾的可能。江苏**新能源有限公司不按规定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造成火灾事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2016年1月25日,泰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区大队根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江苏**新能源有限公司受案查处。
二、办理结果
江苏**新能源有限公司明知锂电池在常温搁置过程中存在短路、过充引发火灾的可能,却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江苏**新能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与该起火灾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命令性规则;***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该起火灾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16年2月2日,泰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区大队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给予江苏**新能源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的处罚,给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
三、案件评析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元,国家制定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最终要靠各个单位去落实。只有每个单位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消防工作才会有坚实的社会基础,火灾才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每一个单位都是自身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这种主体地位和作用是政府和监管部门所无法替代的,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具体而言,江苏**新能源有限公司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及时消除;在火灾隐患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作为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处于决策者、指挥者的重要地位,其是否重视消防安全,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当保障单位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的整体决策和统筹安排,并与生产、经营、管理、研发等工作同步进行、同步发展。而在本案中,江苏**新能源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怠于履行自身的消防安全职责,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