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行】市人行“以案释法”典型案例(老年人存款变保单案)
2017-12-12 09:23:57  来源: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2017年1月初,金融消费者王老先生到人民银行某市中心支行现场投诉,称其于2011年11月在某商业银行办理了一笔金额为2万元的5年期定期存款,近日到期支取时利息仅为1700余元,才发现当时办理的并非5年期
案情简介:2017年1月初,金融消费者王老先生到人民银行某市中心支行现场投诉,称其于2011年11月在某商业银行办理了一笔金额为2万元的5年期定期存款,近日到期支取时利息仅为1700余元,才发现当时办理的并非5年期定期存款,而是某保险公司的保险。王老先生已年近八旬,得知损失2400多元利息后十分着急,要求银行赔偿其利息损失。
    办理结果:人民银行某市中心支行受理投诉后,首先安抚了王老先生的情绪,然后联系被投诉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进行调查。经查阅相关资料及相关人员回忆,王老先生当年的保单是由保险公司驻点销售人员李某及银行经理赵某出于业绩考虑,以高息为诱导,在明知王老先生年事已高,不具备分辨能力的情况下办理的,银行和保险公司方面核实相关情况后,及时向王老先生致歉,并与王老先生协商赔偿其损失。
    案件评析:1.2010年11月1日,银监会、保监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不允许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驻商业银行营业网点销售保险产品。因此,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驻点销售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监管规定。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3.《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保监会[2009]24号)第十三条规定:“应根据客户需求、经济承受能力推荐合适的保险产品。”
本案中,保险公司从业人员和该银行网点工作人员,为提升业绩,忽略了王老先生经济承受能力和需求,盲目推荐并以高息诱导老人购买保险产品,损害了王老先生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
 
 
中国人民银行泰州市中心支行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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