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局】非法网络预约车从事营业性运输案
2017-12-11 18:17:59  来源: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2017年05月27日13时许,运政稽查执法人员在泰州市汽车客运南站执法检查时,发现一辆大众牌小型轿车有非法营运嫌疑。经执法人员调查了解,该车车主兼驾驶员王某正是通过滴滴快车软件平台接单,从泰州南
案情简介:2017年05月27日13时许,运政稽查执法人员在泰州市汽车客运南站执法检查时,发现一辆大众牌小型轿车有非法营运嫌疑。经执法人员调查了解,该车车主兼驾驶员王某正是通过“滴滴快车”软件平台接单,从泰州南师大北门接送两名乘客到泰州汽车南站,乘客与王某约定运费通过滴滴快车软件平台网上结算,确认支付了18.9元。王某表示说,他平时在公司里上班,车辆主要是用来上下班用的。2016年8月,他注册了滴滴快车平台,闲暇时间通过网络平台接单从事营运,至今共接单100多次,但并未按要求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办理结果:该案件中,王某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被道路运政机构查证属实。泰州市运管处经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决定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最终给予王某警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
案件评析:2016年7月27日,交通部等7部门联合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根据该《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从事网约车经营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除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需要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外,网约车辆需要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约车驾驶员需要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根据国家、省有关网约车相关政策文件精神,泰州市政府于2017年3月30日发布并施行了《泰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其中第三章具体规定了在泰州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和驾驶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满足条件的,可以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本案中,王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打车平台招揽乘客的行为是为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汽车运输,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明确指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泰州市运管处依据以上规定,对王某的违法行为在处罚幅度范围内按最低标准给予10000元的罚款,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既维护了社会市场秩序,也在执法过程中保障了王某的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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