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交通局】(赵斌)交运局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案
2017-12-15 11:11:21  来源:   评论:0 点击:

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案情简介:2017年元月2日13时,蒋某驾驶苏M8×××(蓝)小型轿车从滴滴快车平台接单,此单是从泰兴市威尼斯城西岱宫到泰兴市新客站,当车辆行至泰兴市新客站时被交

 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案情简介2017年元月2日13时,蒋某驾驶苏M8×××(蓝)小型轿车从滴滴快车平台接单,此单是从泰兴市威尼斯城西岱宫到泰兴市新客站,当车辆行至泰兴市新客站时被交通运政稽查大队执法人员查获。经调查,乘客杨某通过滴滴快车平台联系该车,送至目的地后驾驶员蒋某通过滴滴快车司机版软件确认收取运费5.6元,在现场执法人员发现蒋某在没有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注册了滴滴快车平台共接单108次,当时蒋某手机上的软件显示余额21.34元,蒋某承认钱已经提现了,在现场对乘客杨某也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裁判结果:依照《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许可,按照核定的期限、范围、种类、项目、区域和场所等许可事项从事经营活动”。《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未经许可或者使用伪造、涂改、擅自接受他人转让、变相转让的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交通物流、货运代理、货运信息服务等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根据其违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事实结合当事人出具的困难证明,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
案件评析:该案中,蒋某的车辆虽然通过滴滴公司平台注册、审核,但是未依法通过当地运输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便从事网约车经营,蒋某和乘客根据滴滴快车平台进行了约定,并以此为计费的依据,尽管车费尚未支付,只是因为当事人意志外的原因才未最终实现支付车费的行为。足以证明蒋某在无营运资质的情况下从事客运活动的事实。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出租客运经营的,执法部门有权予以处罚,当事人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当事人驾驶的车辆也未取得车辆营运资格证件,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执法部门依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合法有据。
网约车作为客运服务的新业态,有助于缓解客运服务的供需矛盾,满足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但无营运资质的网约车私自进入营运市场体系,不但会导致营运市场的混乱,也会带来乘运安全等诸多问题。对于网约车的管理以前一直没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交通部于2016年11月1日正式施行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泰州市也于2017年3月30日颁布了《泰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两个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既规范了网络预约出租车的经营服务行为也让市民出行更便捷、更经济、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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