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第九批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 和第七批泰州市“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3-05-29 15:02:58  来源:   评论:0 点击:

各市(区)依法治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法局、民政局,泰州市司法局医药高新区分局:
  根据《江苏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司法厅 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第九批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申报工作的通知》(苏司通〔2013〕48号)文件精神,现将第九批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和第七批市级“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有关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第九批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的单位,必须是已获泰州市命名的“民主法治村(社区)”。 申报第七批市级“民主法治村”、“ 民主法治社区”的单位,必须是已获市(区)命名的“民主法治村(社区)”。
  (二)申报第九批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单位必须按照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司法厅、省民政厅《江苏省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创建标准》(见附件)确定的条件和《关于推进“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的意见》(苏司通〔2006〕156号)的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申报第七批泰州市民主法治村(社区)的单位,必须按照泰州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创建“民主法治村(社区)”活动的实施意见》(泰法治办[2004]4号)确定的条件、标准执行。
  (三)凡过去两年内发生严重侵害群众利益而引发群众集体上访事件、重大刑事案件、重大责任事故、村“两委”成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之一,群众反映强烈的,不得申报。
  (四)已获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和泰州市“民主法治村(社区)”荣誉称号的单位,不得重复申报。
  二、申报名额
  各市(区)申报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按照辖区现有村、社区总数6%的比例执行。申报泰州市“民主法治村”、“ 民主法治社区”,按照辖区现有村、社区总数20%的比例执行。(统计数据截止2012年12月31日)
  三、申报办法
  申报工作由各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各市(区)依法治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局共同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深入实地考核后上报名单。
  四、工作要求
  1.各市(区)要紧紧围绕“打造法治建设示范区”和争创全国“六五”普法先进市的新要求,充分认识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是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载体和生动实践,进一步明确创建活动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努力提高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积极推动创建活动深入开展,确保到2015年,全市30%以上的村、社区达到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标准。
  2.各市(区)依法治理、司法行政、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共同协商,确定申报对象。要坚持实事求是、好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格评审,认真把关,确保公平、公开、公正。
  3.各市(区)要抓好命名表彰工作,对已被命名的村(社区)实施动态管理,对创建水平下降的单位要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要提请相关部门予以摘牌,以进一步促进全市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整体水平提升。
  4.各市(区)司法局统一将申报单位名单和相关事迹材料(不得少于1500字),加盖公章,于2013年7月1日前上报至泰州市司法局法制宣传处。各申报单位自行申报的按作废处理,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人:泰州市司法局法制宣传处  张海鹏 刘亚雯
    联系电话:86197882
    传    真:86197862
    电子邮箱:
sfjpufa@126.com
    
  附件:1.江苏省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创建标准

         2.江苏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表
     3.泰州市“民主法治村(社区)”申报表


泰州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泰州市司法局                        泰州市民政局
                                   2013年5月20日

附件1-3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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