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第二批“省级法治文化建设示 范点”和“市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 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3-07-16 08:34:10  来源:   评论:0 点击:

各市(区)司法局、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级机关有关部门(单位):

日前,省委宣传部、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司法厅、省文化厅、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在全省部署开展了第二批“省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申报工作(苏法宣办〔2013〕14号),决定在全省新增省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50个。结合省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申报工作,经研究,市委宣传部、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司法局、市文广新局、市法宣办决定在全市同步部署开展第二批“市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申报、命名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省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市(区)、镇(街)、村(居)法制宣传教育中心(场馆),法治文化公园(广场),法治文化街区(社区),法治文化景观,法治文化长廊等固定法治文化阵地。

市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市(区)、镇(街)、村(居)法制宣传教育中心(场馆),法治文化公园(广场),法治文化街区(社区),法治文化景观,法治文化长廊等固定法治文化阵地;市级机关有关部门(单位)牵头建设的法制宣传教育中心、场馆、街区、长廊等固定法治文化阵地。

二、申报条件

省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市(区)法治文化阵地须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建设。申报的法治文化阵地必须符合《省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考核命名标准》(附件1)。

市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市(区)法治文化阵地须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建设。申报的法治文化阵地参照《省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考核命名标准》执行。

三、申报程序

各市(区)根据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命名标准,在深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据实填写《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统计表》(附件2),择优申报省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不少于2个,市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不少于3个(省级与市级不重复申报)。8月5日前,向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统计表》、《省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申报表》(附件3)、《市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申报表》(附件4)和反映申报点景观、内容、特色的照片或视频资料(刻录成光盘)。

市级机关有关部门可参照《省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考核命名标准》规定的五方面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申报泰州市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并于8月5日前填写《市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申报表》(附件4)和反映申报点景观、内容、特色的照片或视频资料(刻录成光盘)报送至市法宣办。

市法宣办根据各地、各有关部门申报材料进行初选,择优申报省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同时确定市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考核名单。


附件:1.省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考核命名标准

2.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统计表

3.省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申报表

4.市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申报表

 

中共泰州市委宣传部       泰州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泰州市司法局              泰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泰州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7月12日

(联系人:刘亚雯,电话:0523-86197882,邮箱:sfjpufa@126.com)

附件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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