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司法局积极参与《泰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立法调研会
2020-05-11 17:37:38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为做好2020年泰州市政府规章《泰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立法工作,泰州市司法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9日上午来兴化市进行调研,立法调研会在市政府会议中心召开,应急管理局、发改委、工信
        为做好2020年泰州市政府规章《泰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立法工作,泰州市司法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9日上午来兴化市进行调研,立法调研会在市政府会议中心召开,应急管理局、发改委、工信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教育局等部门和乡镇积极参与,与会人员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问题畅所欲言,针对立法调研稿的相关条款结合自身职能提出中肯的立法意见。       兴化市司法局主要有以下三点完善建议:(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过多,职责繁复区分度不足,多头管理反而会导致权责不清、管理不力,建议进一步精简相关主体的职责表述,删减和上位法重复的内容;(2)企业安全总监配备的条件设置应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明确需单独设立安全总监的企业范围;(3)删减“法律责任”和上位法重复部分,文本第44条、46条、50条、52条等条款的行政处罚的设置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或《安全生产法》在处罚幅度上没有区别,重复度较高,建议进一步厘清文本新增或细化的企业安全生产职责,对应相应的职责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设置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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