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干部 零距离观摩“套路贷”案件庭审
2019-10-28 09:32:36  来源:   评论:0 点击:

  套路贷违法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极大。为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防范套路贷违法犯罪意识,警示违法犯罪分子,10月23日上午,靖江市委依法治市办、市法
  “套路贷”违法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极大。为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防范“套路贷”违法犯罪意识,警示违法犯罪分子,10月23日上午,靖江市委依法治市办、市法宣办、市法院和市司法局联合组织开展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干部“零距离”观摩“套路贷”案件庭审活动。
庭审现场,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左右,刘某通过被告人张某向被告人丁某借款1万元。次日,刘某即通过被告人陆某介绍向他人借款,归还了这笔欠款。丁某得知该情况后,认为陆某的行为导致其产生了利息损失,遂将陆某叫至某写字楼办公室内,与他人一并殴打陆某,并逼迫陆某写下一张2万元的欠条,后据此向陆某索得2000余元。  2018年10月19日,刘某向被告人张某提出借款2万元的请求。被告人丁某、张某、陆某经计议,决定以先假意借款给刘某,后以刘某在社会上还存在其他债务,认定刘某构成借贷违约的方式,通过套路贷的手段向刘某索要钱财。
当晚,张某、陆某纠集另一名被告人姚某至我市北环一家超市附近,张某、姚某在得到刘某未在他处借款的承诺后,将丁某提供的2万元假意借给刘某,并要求刘某出具金额为2万元的借条1张,后陆某出面戳穿刘某在他处尚有借款的情形,张某肆意认定刘某构成违约,要求刘某支付罚款2万元,刘某不允,姚某随即上前殴打刘某,刘某被迫同意,之后张某要求刘某立即归还借条上的2万元。
经协商,最终确定刘某归还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因刘某无力还款,经丁某联系,张某、陆某、姚某将刘某带至本市一汽贸公司,以车辆抵押的方式借款3万元,刘某转账5000元至丁某账户,后其不愿再付剩余款项。经丁某假冒他人身份哄诱后,刘某继续支付剩余1万元至张某处。陆某则乘机以介绍刘某至他人处借款被丁某罚款为由,向刘某索要5000元。
事后,丁某分给张某5000元,分给姚某200元,自得9800元。陆某得5000元。
庭审中,法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调查、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等环节,整个庭审活动规范严谨、有序高效。
靖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张某、陆某、姚某结伙或陆某单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向他人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处罚。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认罪悔罪态度等,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丁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陆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姚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西来司法所所长蒋铭表示,通过此次观摩庭审活动,进一步了解了套路贷整个程序、方式方法,对今后在群众中更好地开展扫黑除恶工作、“套路贷”普法宣传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今年以来,靖江市委依法治市办、市法宣办、市法院和市司法局每季度都组织开展一次庭审观摩活动,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组织不同群体零距离观摩案件庭审、以案学法,对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建设法治靖江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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