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某在2021年伙同他人采用持破窗器砸毁汽车玻璃、进入汽车内翻找财物的方式实施盗窃,窃得财物1000余元,被砸毁的7辆汽车玻璃车窗损失共计10000余元。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被告人刘某某再次使用拉车门的方式实施盗窃,窃得财物3000余元。庭审中,在审判员的主持下,法庭有序开展了法庭调查、法庭辨认,并由被告人就犯罪的认识、定罪量刑等进行最后陈述,法庭当庭宣判,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法庭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并由公安机关现场执行逮捕。
庭审后,法官、检察官进行了现场说法,结合审理的案件,向学生深入讲解本案的犯罪构成、法律适用等法律知识,警示大家一定要遵纪守法,以案为鉴,改正不良习惯,防患于未然,同时要净化自己的朋友圈,结交益友、远离损友。同学们表示,此次活动是一次宝贵的学习经历,从旁听庭审中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和司法的公正、公正,今后也会遵纪守法,做一名学法、懂法、用法、守法的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