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港幸福微课堂:聊一聊未成年人保护的那些事儿
2020-11-19 16:23:39  来源:   评论:0 点击:

本期幸福护航微课堂邀请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何芬,何庭长为大家讲解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知识。 主讲人:何芬,高港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泰州市幸福护航巾帼法律专家联盟成员,何芬先
      本期“幸福护航”微课堂邀请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何芬,何庭长为大家讲解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知识。
      主讲人:何芬,高港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泰州市“幸福护航”巾帼法律专家联盟成员,何芬先后获评全国“优秀法官”、全国法院系统“十大亮点人物”、“江苏好人”、泰州市“百姓喜爱的好法官”等称号,被省法院记一等功一次、二等功一次等。因工作表现出色,高港法院先后在辖区内设立八家“何芬法官工作室”,开展就地立案、就地调解等工作,她的工作经验多次获得《江苏法制报》《人民法院报》等的头版报道。
案例一
(校园欺凌):
近日,吉林松原一初中生,家长发现孩子情绪异常,遂让其携带录像设备,没想到录下老师打骂孩子的情形。
老师打骂孩子
法官说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事实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
本案中,该学生遭受老师体罚,学校和家长要积极做好学生的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避免出现二次伤害;对于施暴老师,学校应当妥善处理不得隐瞒,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案例二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
黄某系被害人罗某继父。2011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在被告人黄某租住屋的房间内,被告人黄某趁家中无人之机,以买东西给罗某为引诱条件,对当时年仅8岁的罗某实施了奸淫,并嘱咐罗某不要告诉任何人。自此至2013年12月,被告人黄某利用其系罗某的继父身份,以帮助罗某买东西、充值Q币等诱骗的方式,在其租住屋的房间内、洗澡间内以及公园的草地上等地,长期多次对被害人罗某实施奸淫,并将其部分奸淫过程用相机、手机拍摄成视频和照片。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对于受到性侵的未成年
一方面,家长要积极向公安机关寻求帮助,保存好证据,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
一方面,家庭、学校、社会要做好未成年人的心理安抚、引导工作,保护好的隐私,引导孩子身心健康成长,切不可造成二次不可逆伤害。
案例三
(高空抛物):
2016年11月,四川遂宁油坊中街,一只健身球从天而降,楼下婴儿车里一名未满一周岁的女婴被砸身亡。事发后,当地公安介入调查,核实铁球降处整栋住户所有居住情况,但未找到抛物者。
从天而降的菜刀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本案中,法律为保护未成年人,由可能实施加害行为的住户分担损失,平衡各方面利益,酌定每户赔偿3000元,不仅彰显公平,更能起到警示、教育违法行为人,让公民在安全、规则、秩序的范围内活动,彰显社会公平正义。
 法官提醒: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我国从《刑法》、《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多部法律对未成年人保护进行了规定。特别是刚修订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组成由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保护的全面保护体系,更好的维护未成人的合法权利,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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