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港区农业农村局以案释法: 四个吃货电捕鱼 危险又违法
2020-08-31 10:44:38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一、基本案情 2020年4月5日晚,高港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开展例行巡查时,查获一艘在江面实施偷捕作业的船只,破获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抓获史某、梁某等犯罪嫌疑人4名,现场查获鲫鱼、鳊鱼等20余斤
       一、基本案情
        2020年4月5日晚,高港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开展例行巡查时,查获一艘在江面实施偷捕作业的船只,破获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抓获史某、梁某等犯罪嫌疑人4名,现场查获鲫鱼、鳊鱼等20余斤,收缴用于非法捕捞的船只、电瓶、电击杆、渔网等工具。经审查发现,4名嫌疑人自今年3月起在长江沿线码头打工,为饱口福,在明知长江禁捕的情况下,先后三次在长江进行电捕鱼作业,共捕获鳊鱼、鲤鱼、白条等长江鱼60余斤。
       案件处理过程:2020年4月5日,我局对史某、梁某等人电鱼一案立案调查,进行了现场勘验,对违法人员进行询问,制作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因涉嫌禁捕期长江非法捕捞,4月6日我局将此案移交给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高港公安分局于2020年4月7日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对犯罪嫌疑人史某、梁某等4人传唤审查;目前,此案已被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二、法律适用
       史某、梁某等人在长江禁捕期非法捕捞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规定,构成刑事犯罪。
       三、处罚决定
       经公安机关依法侦查查明:
       1、2020年4月5日晚,犯罪嫌疑人史某、梁某等人在明知长江禁捕的情况下,在长江(高港段)采用电鱼的方式捕鱼,捕获鳊鱼15条共6.03斤、鲤鱼3条17.1斤。
       2、2020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犯罪嫌疑人史某、梁某等人在明知长江禁捕的情况下,在长江(高港段)采用电鱼的方式捕鱼,捕获鳊鱼4斤。
       3、2020年3月下旬的一天晚上,犯罪嫌疑人史某、梁某等人在明知长江禁捕的情况下,在长江(高港段)采用电鱼的方式捕鱼,捕获鳊鱼10多斤、白丝0.6斤。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犯罪嫌疑人史某、梁某等人的供述、泰州市高港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史某、梁某等人在禁渔区、禁渔期内,采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特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四、典型意义
       电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明令禁止的捕捞行为,对渔业资源破坏严重,电鱼器从制造、销售到使用均为法律所禁止。
    电鱼对人类的危害主要表现在,第一,鱼类遭遇强电刺激后,它的腺体会分泌一些刺激性物质,这些物质往往对人体是有害的;第二,电流在鱼体血液传导过程中,会导致血液成分发生变化,从而产生许多有毒有害的物质;第三,电鱼往往在城市周边的污浊河水中进行,污水里的鱼,体内积累不少重金属等有害有毒物质。人们长期食用电捕的鱼可能引起慢性中毒,导致各类疾病;第四,电鱼器电压较高,甚至可以达到千伏,如果使用不当或漏电,常常造成电鱼者触电伤亡,此类事故时有发生。
    电鱼对鱼类的危害主要表现在,直接危害:电极所到之处,不论是大鱼小鱼全被电死,对渔业资源造成严重破坏。间接危害:没有被电死只是被电晕的鱼,电流对鱼的性腺造成破坏,从而导致其不育,不能进行繁殖,对渔业资源是一种毁灭性的破坏,可谓“断子绝孙”;另外,电鱼还会对河流中无脊椎动物造成严重的伤害,使鱼的饵料减少,从而影响渔业资源的恢复。
    电鱼对环境的危害主要表现在,电死电晕的鱼以及其他生物,只有少数被电鱼者带走,大部分尸体沉到水底,腐败变质后,影响河流的水质。电鱼器械不断升级,输出电压甚至可达上千伏,除了严重危害到鱼类的繁殖,还对水中的小虾、贝类、螺蛳、微生物等水生生物造成毁灭性破坏,严重影响水域生态平衡。
为有效修复渔业资源,保持水域生态平衡,不断改善长江江苏段水域生态环境,切实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到 2020年,长江流域江苏境内重点水域实现常年禁捕。当前正值长江高水位,长江常见鱼类都在这个季节产卵、索饵,此时用电捕方式容易捕获较多的渔获物,同样对鱼类资源破坏程度很大,因此对电鱼以及其他形式破坏禁渔制度的违法行为,一直是各级渔政部门和公安部门重点打击的工作内容。
 (高港区农业农村局   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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