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司法局积极参加《泰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办法》立法调研活动
2020-08-06 17:23:27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为做好2020年泰州市政府规章《泰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立法工作,泰州市司法局会同市城市管理局6日上午来我市进行调研,立法调研会在市城市管理局召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商务
    为做好2020年泰州市政府规章《泰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立法工作,泰州市司法局会同市城市管理局6日上午来我市进行调研,立法调研会在市城市管理局召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生态环境局、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规划局、教育局、卫健委、文广旅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和乡镇积极参与,并邀请几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讨论;与会人员就“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问题畅所欲言,针对立法调研稿的相关条款结合自身职能提出中肯的立法意见。 
    我局主要结合县级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限和空间,就《办法》中的相关授权条款提出探讨意见, 一是生活垃圾收费办法的制定主体,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3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加强监管,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办法》第11条将收费办法的制定权下放到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是否妥当;二是相关配套标准的制定主体,《办法》涉及多个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标准,比如第14条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建设标准”、第24条的“生活垃圾分类指南”、第28条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第29条的“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区域”等,有的制定主体是泰州市相关主管部门制定,有的是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建议对相关标准的制定主体进一步明确,县级市是否有权限制定相应的标准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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