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只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便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既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也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自2008年1月15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罚款等经济处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您所在公司因您中途辞职,而对您进行经济处罚是于法无据的。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所以,您有权要求公司与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为您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