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港区农业农村局】以案释法: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2020-04-28 10:17:03  来源: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2018年7月29日,某农委执法人员在辖区内一鲜肉销售点开展打击生猪私屠滥宰执法检查,5时35分发现陈某销售的猪肉无检疫印讫标志,且无法提供产品检疫证明。当事人当场承认在家私自屠宰了1头生猪。同
   【案情简介】2018年7月29日,某农委执法人员在辖区内一鲜肉销售点开展打击生猪私屠滥宰执法检查,5时35分发现陈某销售的猪肉无检疫印讫标志,且无法提供产品检疫证明。当事人当场承认在家私自屠宰了1头生猪。同日,执法人员联合当地派出所民警赴当事人屠宰现场进行查验、取证,经查,现场有屠宰工具13件(含剥皮凳、屠宰刀具及挂钩等),地面有屠宰后清洗的痕迹,在其洗手台上发现猪副产品销售记录及现金73元,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摄,对现场屠宰工具13件(含剥皮凳、屠宰刀具及挂钩等)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报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调查与处理】: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陈某于2018年7月29日凌晨2点私自在家屠宰了1头毛重约200斤左右的生猪,宰杀后的鲜肉约有110斤左右,且未到指定报检点申报检疫,就以10元/斤的价格上市销售。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陈某没收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并处罚款三项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一头猪从养殖到屠宰,整个过程都需要严格管控,病死猪、有害猪、有非法添加剂违禁药物的猪肉,都不能流通到市面上。一头来历不明的猪,未经检验检疫就违法屠宰并流通到市场上,就属于私屠滥宰。私屠滥宰的猪肉被端上老百姓的餐桌,因为没有经过严格的检验检疫程序,携带病毒、细菌的病死猪,或携带有寄生虫、添加违禁物品等,凭肉眼根本无法被发现,食用之后,就有可能会发生慢性、急性中毒或感染传染性疾病,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带来极大的危害。所以对于私屠乱宰行为一定要严厉打击,确保人民群众食肉安全和百姓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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