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司法局《豪哥说法》: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法律知识八问八答
2020-02-05 11:23:14  来源:   评论:0 点击:

近日,兴化市已实施一级响应防控措施,全力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此,兴化市司法局《豪哥说法》对疫情防控工作中广大市民比较关心的重点法
       近日,兴化市已实施一级响应防控措施,全力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此,兴化市司法局《豪哥说法》对疫情防控工作中广大市民比较关心的重点法律问题进行解答,希望广大市民进一步了解当前疫情防控的法律依据、法律措施和法律程序,更好地理解、配合、支持政府的各项防控安排和措施。同时,也借此方式,温馨提醒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切莫因不当行为触碰法律红线,后果很严重!    
        1.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法律依据有哪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法律定性?
        答:主要依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动物防疫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刑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同时参照《国际卫生条例(2005)》及相关国际条约和双边协议等。我省也专门制定了《江苏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基于目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经报国务院批准,国家卫健委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据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系法定传染病。
        2.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答:我国于2006年发布的《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表明,该应急机制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其中,一级响应属于最高级别的响应。Ⅰ级响应是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指挥部根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根据《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省政府决定,自2020年1月24日24时起,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意味着全省上下均须实施最严格的科学防控措施。
        3.在此次疫情防控中,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四十三、四十五条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还可以采取的紧急措施包括: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实施隔离措施,但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后,后者不予批准的,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4. 在此次疫情防控中,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部门层面: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层面: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组织开展有关传染病防治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等等。
        村居委会层面(法律依据同乡镇人民政府层面):第一,组织动员。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第二,宣传普及。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传染病防治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第三、群防群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5.泄露返乡人员隐私,有何法律后果?
        答:《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六十九条的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泄露个人信息严重者,可能会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对恶意举报、谎报疫情、造谣、传谣等行为,法律如何调整?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在第二百九十一条中增加一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7.对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等以及因不当行为造成病毒传播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
        答: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后果相当严重!】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8.坐地起价、借疫情推销、制假售假等非法经营行为有哪些严重的法律后果?
        答:《价格法》第七条、十四条、四十条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广告法》第四条、二十八条、五十五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此外,相关制假售假行为,根据种类和性质,还有可能涉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等。
        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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