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说法3
2019-11-07 09:09:03  来源:   评论:0 点击:

          10月13号上午,公安海陵分局城南派出所接到陈先生的报警求助,称自己的母亲可能遭遇诈骗,执意要汇款35万元,希望民警上门劝阻。   
          市民周女士家住市区莲花五号小区,10月13号上午,她在家中接到一个自称是北京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的电话,然后就慌慌张张地找出了家中所有的银行卡和存折,准备去银行汇款。儿子陈先生发现后立即劝阻,但是怎么劝也劝不住,于是,他拨打110报警电话把民警找上门。
          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城南派出所民警嵇有庆(诈骗1  1017)她的桌面上放了好几张  大概有五六张定期的存折  另外还有银行卡 统计了一下大概有30几万块钱。
          民警当机立断,阻止周女士去银行汇款,并且把周女士带到派出所劝说。据了解,周女士接到自称北京警方的电话,说周女士涉嫌一起拐卖儿童案件,涉案金额大概27万元,如果不能自证清白,将会把周女士抓到北京去接受调查,并且用短信给周女士发了一张刑事逮捕令。
          受害人周女士(诈骗2  1017)北京的电话打给我 他说他是北京的 随即他说你的卡 有几张(银行)卡 你把卡的钱告诉我听 卡号告诉我听 密码告诉我听  我去查点经济来源 我就把卡号和密码都告诉给他。
          对方在让周女士去银行汇款的同时,又询问了周女士的网银账号,并且要求周女士提供网银的手机短信验证码,幸好这个时候,家人发现了异常,请民警上门阻止周女士提供验证码。经过统计,周女士的5个银行账户里共计35万余元,一旦手机银行验证码透露,钱很可能会被骗子全部转走。
          民警嵇有庆(诈骗3  1017)外地警方电话传讯的话 首先要鉴别是不是本地的号码 一般都是传唤到本地公安机关 由泰州警方进行协助(办案) 第二 遇到这个事情也不需要恐慌 多和家长商量一下 询问清楚 也可以和社区民警进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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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婚内出轨,将公司15%股权以1元价格转给第三者。第三者辩称,所有交情都是“业务需要”,原配如何才能追回股权?周周和大成相识于微时,相知相爱并于2007年步入婚姻殿堂,婚后育有两个孩子。然而,曾经的幸福恩爱未能抵挡生活的考验。大成认识了年轻的婷婷,并与周周在2018年12月7日离婚。
    不料某天,婷婷找到周周,耀武扬威地告诉周周一件让她瞠目结舌的事:大成在2018年6月15日签署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在宗某公司15%的股权以1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婷婷!周周遂将大成和婷婷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婷婷向大成返还宗某公司15%的股权。
     婷婷辩称,她和大成是合作伙伴关系,而非不正当男女关系,股权转让是正常的商业行为,且当时宗某公司亏损,1元转让股权符合常理。后期大成担心婷婷作为控股股东,可能存在损害其股东权益的行为,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婷婷不堪大成的骚扰才将情况告知周周。而大成,则直接缺席了庭审……那么,大成和婷婷之间是正常的合作伙伴关系,还是不正当男女关系?股权协议是否有效?转让是否合理?
    或许来自女人神奇的第六感,周周保存了所有的聊天记录,她向法院提交了其与婷婷之间的聊天记录来佐证大成和婷婷之间的“情谊”。根据聊天记录可以了解到,大成与婷婷不仅同游国外、看演唱会、看家具展,甚至还互见双方亲人,大成还曾向婷婷承诺过会离婚或者承诺给婷婷金钱或是承诺给孩子一个家,婷婷曾经怀孕后来孩子没了。婷婷对这些事情不予否认,但辩解说是业务需要。
    周周曾要求婷婷归还大成从宗某公司退股的款项支付至周周的账户,婷婷表示退股款项只有1元,需要按照合同规定通过公账执行,不能直接支付给周周;对于周周指责破坏家庭,婷婷表示其与周周之间除了曾经喜欢上同一个人以外,并无伤害可言,且很大原因在于周周不能管好自己的老公。
    为了证实大成对自己的骚扰,婷婷还向法院提交了聊天记录,该证据显示:婷婷主动联系周周表示大成在外与其他女子有不正当关系。真真假假,吵吵闹闹,也不知道法官看了多少个晚上才把这些证据材料全部理清。
    案件争议焦点:婷婷、大成于2018年6月1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是否有效的问题。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本案中,大成所持宗某公司15%的股权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大成、周周共同共有的财产。大成将15%的股权转让给婷婷,婷婷若属于善意、有偿取得,则转让行为有效,否则该转让行为在周周未予同意或追认的情况下,即属无效的民事行为。
    婷婷与大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以1元的对价受让宗某公司15%的股权,既违反《股权受让协议书》的约定,婷婷亦非善意、有偿地取得该财产。
    此外,婷婷辩称其与大成系普通的合作关系,但两人之间的短信聊天记录所涉及的均为家人、生活、子女、情感等问题,极少涉及合作伙伴关系,而应属于在情感上、生活上具有密切联系的男女朋友关系。
    在周周、大成未就涉案股权进行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婷婷、大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以不合理的对价转让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该股权转让行为应认定无效。
    判决:确认婷婷、大成《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婷婷向大成返还宗某公司15%的股权。
    简单来说,婷婷明知大成有配偶还与之交往,在大成与周周婚姻破碎之前,以1元价格受让大成所持公司15%股权,她明知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股权价值还接受转让,属于恶意取得财产,导致转让协议无效,依法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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