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配合疫情检查登记要担责
2020-05-29 10:06:17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不配合疫情检查登记要担责【案情简介】2020年2月,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李某驾车准备进入某小区,因其车辆在小区内未登记,门卫钱某上前阻止,告知因疫情防控需要、小区严格车辆进出。不料李某情绪十分激
不配合疫情检查登记要担责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李某驾车准备进入某小区,因其车辆在小区内未登记,门卫钱某上前阻止,告知因疫情防控需要、小区严格车辆进出。不料李某情绪十分激动,出口辱骂门卫,双方因此发生口角。李某下车揪住钱某的衣领推搡钱某,后将钱某推倒在地。物业公司报警后,在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李某仍情绪激动,对民警破口大骂,后李某被拘留。
【调查与处理】
李某拒不配合社区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进行的检查登记,并有辱骂民警的过激行为,已经扰乱了社会秩序,构成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3)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典型意义】
疫情防控期间,为防止疫情扩散,各个居民小区都设立了疫情检查登记点,对出入该小区的居民进行检查登记。该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配合的法定义务,如因其拒不配合等行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轻则承担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重则将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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