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实施情况考核验收办法
2017-06-28 14:32:18  来源:   评论: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准确、客观、公正地考评各地、各部门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的实施情况,依据《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和市委、市政府转发的《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准确、客观、公正地考评各地、各部门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的实施情况,依据《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和市委、市政府转发的《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以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验收对象:各市(区)、泰州医药高新区,市级机关各部门、市各直属单位、驻泰单位。
第三条  考核验收内容:各地、各部门实施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的情况。主要是党委、政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力度;人大、政协督察情况;法治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履行职能、“谁执法谁普法”责任落实、各部门齐抓共管以及全社会共同参与实施的情况;实现“全体公民对法治宣传教育的知晓率、满意率均达到90%以上,全市公民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党员党章党规意识不断增强,全社会尊崇宪法、遵守法律、信仰法治的氛围基本形成,争创全国‘七五’普法先进市”总体目标的整体绩效。
第四条 考核验收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综合评定。
第五条  考核评估由基础分值和附加分值构成。基础分值100分,扣分时,单项分值扣完为止;附加分,总分不超过20分。
第六条  考核验收结果将作为“七五”普法工作表彰和评选先进的主要依据,并作为综治平安法治创建考核的重要方面。
 
第二章  基础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组织领导(16分)
1.党委领导重视(5分)。各级党委政府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1分);纳入党政综合绩效考核体系(1分);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法治建设、平安建设内容,五年内在原有权重上增加2%(2分);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亲自过问,明确一名常委具体分管(0.5分);常委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专题研究法治宣传教育工作(0.5分)。 
2.督查督办到位(2分)。市(区)人大通过听取工作汇报、组织人大代表视察、专项检查等,五年内监督检查“七五”普法决议和规划落实情况不少于2次(1分);作出“七五”普法决议(0.5分)。政协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促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五年内对“七五”普法规划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0.5分)。
3.政府实施有力(1.5分)。将法治宣传教育列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指标(1分);贯彻落实《规划》,制定本辖区“七五”普法规划(0.5分)。
4.组织机构健全(1.5分)。市(区)、乡镇(街道)普遍建立健全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明确工作职责,领导小组成员根据人事变动及时调整到位(0.5分);各级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成员会议,研究、部署和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1分)。
5.部门齐抓共管(6分)。落实《关于全面推进“谁执法谁普法”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清单制度、年度工作报告制度(2分)。健全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工作制度(0.5分);建立常用法律知识、常发矛盾纠纷典型案例库(0.5分);形成典型案例季度发布长效机制(0.5分)。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有效开展系统内普法和社会普法,对部门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普及、宣传的部署、实施、检查、总结工作全面落实(1.5分)。各级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年度内联动举办各类活动不少于4次(1分)。
      第八条 基础保障(16分)
      1.人员配备到位(1分)。配足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治宣传教育专职人员(不含分管局长),市(区)不少于3人(常住人口20万以下的不少于2人)(0.5分);乡镇(街道)配有不少于1名专职法治宣传教育人员(0.5分)。
      2.落实经费保障(5分)。各市(区)按年人均1元的标准把法治宣传教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切实保障法治宣传教育发展需要(2分);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法治宣传教育年度工作任务,安排专门经费(1分);各市(区)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分)。
      3.健全组织网络(4分)。市(区)建立健全法治宣传教育联络员队伍、讲师团队伍,并有效发挥作用(1分)。建立法治宣传教育志愿者大队,其中三星级志愿者不少于成员总数的10%,成员每年累计开展普法志愿服务时间300小时以上(1分);有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服务对象和对外标志(0.5分);形成规范有序的运行机制(0.5分)。拥有5个以上普法类社会组织,并提供有效服务(1分)。
      4.强化阵地建设(3.5分)。市(区)法治宣传教育中心实行实体化运作,具有需求收集、研判分析、产品供给功能(1分);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建有固定的法治宣传栏(橱窗)(0.5分);每个乡镇(街道)依托司法所建立一个法治宣传教育研判辅导站(0.5分);每个村(居)委会建有村(居)民法治学校,有年度学法计划及完整的学法记录(0.5分);新市民集中的社区、规模以上企业等建立有教员、有场地、有制度、有计划、有教材的“五有”法治宣传教育基地(0.5分)。政府网及各行政执法机关门户网站开辟法治宣传教育栏目(0.5分)。
  5.教材配置合理(1.5分)。各市(区)、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征订和编发适量的普法资料,基本满足各重点对象的学法需求(0.5分)。市(区)图书馆馆藏法制类图书40个种类、800册以上,有法制报刊、杂志10种以上(0.5分);村(社区)图书室有法律图书角,配备实用型法律图书或法制类报刊、杂志,基本满足辖区居民日常借阅需要(0.5分)。
  6.资料积累完备(1分)。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安装并使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管理软件开展日常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形成上下贯通的工作网络(0.5分);档案管理实现无纸化,分类清楚,资料齐全,易于查询;按时据实上报有关数据报表(0.5分)。
     第九条 重点对象学法用法(23分)
     1.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7分)。全面落实《关于加强领导干部法治教育的意见》,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政府常务会议前学法、重大决策前专题学法、领导干部年终述职述廉述法等制度落实(1分)。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定期法治讲座制度,市(区)每年举办综合性学法报告会不少于2次(1分)。各级党政部门、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中心组每年集中学法安排不少于2次(1分)。把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把宪法法律、党内法规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入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1分)。推动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各级政府及部门普遍聘请法律顾问(1分)。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和非人大任命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考试定期组织(0.5分);人大任命人员和非人大任命人员正式任职时举办宪法专题学习和公开向宪法宣誓(0.5分);形成长效机制(1分)。
     2.国家工作人员法治教育(4分)。健全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0.5分);全面推广使用国家工作人员网络在线学法考试系统(0.5分)。完善公务员法律知识的培训、考试、考核机制(0.5分);把法治教育纳入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在职培训的重要内容,把学法用法情况纳入公务员能力和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0.5分)。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把法律知识教育纳入培训计划,并把法律课作为一个独立的课程体系(0.5分);全市科级以上干部每年学法时间不低于40学时(0.5分);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0.5分);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每年不少于60课时的法律知识更新学习培训(0.5分)。
     3.青少年法治教育(6分)。贯彻落实教育部、司法部颁布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结合江苏省教育改革和发展等相关文件的实施,健全学校法治教育的体系与内容,推进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制度化和规范化(0.5分);学校法治教育计划、教材、课时、师资落实到位(0.5分)。小学低年级在道德与法治课中设置专门课时,小学高年级法治教育内容在道德与法治课中的比重不少于30%,初中阶段在道德与法治课中设置专门教学单元或集中在某一学期以专册方式实施教学,高中阶段的思想政治课中应设置专门课程模块或者加大法治教育选修课的课时(1分)。大力推进法治校园建设,将法治教育内容纳入教师培训的重要内容,组织法治课教师、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轮训(0.5分);普通中小学(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100%配齐兼职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每学年开展法治教育4次以上(0.5分);在入学、入队、成人礼仪式中规范设置专门法治教育环节(2分);市(区)建有实体化运作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0.5分);村(居)委会及其他基层组织,重视加强对社会青少年的法治教育,整合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活动场所,开展富有吸引力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强化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治教育格局(0.5分)。
       4.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治教育(4分)。建立健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做到学法用法与诚信经营管理相结合(0.5分)。突出加强企业发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法律风险防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每年集中学法不少于30课时(1分)。认真履行“谁主管谁普法”责任制,建立完善职工学法用法制度,确保职工法治教育落到实处,每年不少于8课时(1分)。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新社会组织管理人员的法治培训,提高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0.5分);依法建立组织章程,依法开展各项工作,维护成员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规范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0.5分);定期组织社会组织成员学法培训(0.5分)。
  5.新市民法治教育(2分)。各市(区)、各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新市民学法用法工作制度,落实用工单位、居住地主体责任,把新市民法治教育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治乡镇(街道)创建等项目考核内容,推动工作有效开展(0.5分)。各市(区)在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时,法治教育不少于4课时(0.5分);用工企业(社区)每年对新市民开展法治教育活动的时间不少于4次共6课时(0.5分);以法治夏令营等活动为载体,加强新市民未成年子女的法治教育(0.5分)。
第十条 工作措施(25分)
  1.积极开展各类主题活动(3分)。市(区)、部门每年及时部署“12·4”国家宪法日、“宪法进万家”、“全省法治宣传月”、“9月全市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月”主题活动,创新活动形式(1分)。紧扣党委政府工作大局,认真开展“法润泰州”、“德法同行”系列活动(0.5分);积极探索法律进家庭、进商会、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等活动,延伸法治宣传触角,进一步深化“法律六进”活动内涵,完善“法律六进”工作标准,建立长效机制(0.5分);每年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各不少于4次(1分)。
  2.实施“互联网+法治宣传教育”行动(4分)。市(区)建有网络普法阵地(0.5分);开通法治宣传教育微信、微博,并及时更新维护(1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信息化管理水平与工作发展态势相适应(0.5分)。每个市(区)培育不少于1个有影响力的法治宣传教育新媒体平台(1分);积极开展“互联网+法治宣传教育”教育示范点建设(1分)。
  3.落实媒体公益法治宣传(4分)。实施“法治宣传全屏计划”,实现公共场所显示屏、移动电视、移动终端、宣传栏等媒体全覆盖(0.5分)。市(区)报刊(内刊)每周都有法治宣传教育内容,每年总量不少于6个版面(0.5分);广播、电视(未设置的城区除外)每周法治宣传教育题材的内容不少于30分钟(0.5分)。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法治宣传栏(橱窗)的内容更新每年不少于12次(0.5分)。市(区)公共场所每个显示屏刊播法治宣传教育类内容每年累计不少于150分钟(0.5分);向辖区二分之一以上手机用户发放法治宣传教育类短信每年不少于4条(0.5分)。各类广告发布媒介每年刊播法治宣传公益广告内容占全部公益广告时间(版面)不少于20%(1分)。
  4.深化泰州特色法治文化建设(7分)。依托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文化馆、文化站、农家书屋、职工书屋、社区文化中心等设立的基层法治文化公共设施体系基本完善(1分),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法治文化阵地覆盖率达到100%(2分)。法治文化作品创作队伍健全(0.5分);建有本级法治文化作品库,法治文化作品(书画、摄影、漫画、剧本等)种类齐全、富有特色、数量递增(0.5分);市(区)各建1支以上法治文化演出、宣讲专职和兼职队伍,每年至少组织4次以上活动(2分);市(区)每年举办法治文化活动不少于1次(1分)。
       5.强化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4分)。健全省级以上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动态管理机制,每年定期督查、指导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工作(0.5分);“四民主、两公开”有效落实,引导村(社区)依法制定自治章程、村民公约(0.5分)。每年组织对村(社区)两委干部集中法律知识培训不少于6小时(0.5分);每一村(社区)配备大学生村官普法员或法律志愿者,每季度至少上门服务1次(0.5分)。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成率100%,网络化预警覆盖率100%(0.5分),村(社区)法律顾问配备率100%(0.5分)。每个村(社区)建立司法行政服务站,标志清晰、群众知晓、有效运行(1分)。
      6.加强调研选树典型(3分)。各市(区)、各部门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特点、规律的研究、强化工作指导,在工作中善于发现和培养典型、宣传和推广典型、学习和运用典型,打造2个以上在全省范围内具有推广价值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品牌(1分);各市(区)、各部门每年被市以上有关部门采用理论研究文章3篇以上(1 分);各市(区)、各部门每年被市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采用经验材料分别不少于3篇和1篇(0.5分),采用信息不少于30篇和10篇(0.5分)。
  第十一条 工作成效(20分)
  1.各级党政机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2分)。党委(党组)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机制基本健全,自觉运用法律手段指导和管理经济社会事务(0.5分);事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经过人大审议并形成决议(0.5分);政府建立行政决策机制,全面推行政务公开(0.5分);有关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举行听证会(0.5分)。
  2.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2分)。市(区)、部门党政班子成员中发生违法案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发生1起扣2分,发生严重违纪的,发生1起扣1分;总扣分不超过2分。
  3.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能力水平进一步提高(3分)。依法应当公开的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收费事项、监督措施全部公开(0.5分);未落实执法责任制,发生执法部门对法定职责不作为或滥用执法权力乱作为的,有一起扣0.5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错案责任应追究未追究的,有一起扣0.5分;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比例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扣0.5分;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诉讼直接败诉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扣0.5分;执法不公正、不规范、不作为、不文明,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的,有一起扣1分;滥用职权、违法办案,群众反映并查实,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有一起扣0.5分。总扣分不超过3分。
  4.市场经济秩序良好,各类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意识增强(2分)。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或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较大影响的,有一起扣1分。总扣分不超过2分。
  5.社会秩序稳定,全社会法治信仰不断提升(2分)。刑事案件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公众安全感达到93%以上,每低0.1个百分点扣0.5分;常住人口中发生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每发生一起扣1分。发生一起在全省、全国有较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分别扣1分、2分。总扣分不超过2分。
  6.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不断深化,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明显提高(3分)。企业实行厂务公开制度没有达到80%以上的,扣1分;劳动合同签订率没有达到98%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未对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自查并及时整改的,扣0.5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参保率没有达到95%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发生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克扣、拖欠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工资现象的,有1起扣1分;省级以上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抽检复查合格率不能达到100%的,扣0.5分。总扣分不超过3分。  7.全面组织实施“七五”普法规划,实现法治宣传教育全覆盖(4分)。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学生等重点对象受教育率达到100%,监狱服刑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特殊人群的受教育率达到100%,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受教育率达到90%,流动人口、问题青少年的受教育率达到85%,每项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总扣分不超过4分。
  8.群众获得感和满意率显著提升(2分)。辖区群众对所在区域“七五”普法的知晓率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满意率均达到90%以上,每项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总扣分不超过2分。
 
        第三章 附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十二条  法治宣传教育经费保障有力,“七五”普法期间经费拨付标准达到年人均1.5元,加4分;流动人口法治宣传教育经费按当地户籍人口标准划拨的,加3分;利用社会资金达到全年法治宣传教育经费的20%,加2分;建立动态增长机制的,加1分。
  第十三条  在辖区范围内有效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标准化试点、推广工作,加2分;创造具有原创性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典型经验,并在市级、省级以上推广的,分别加0.5分、1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调研成果(经验),在全国、全省、全市获奖或交流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本级政府部门或单位法治工作获得本系统市级、省级以上表彰的,分别加0.25分、0.5分。按获奖数量累计加分,重复获奖或交流的,以最高奖计分。
        第十四条  参加全市性法治文艺调演、法治文化作品征集等活动,获得个人、集体一等奖或组织奖的,分别加0.2分。参加全省性法治文艺调演、法治文化作品征集等活动,获得个人、集体一等奖或组织奖分别加0.4分;获得全国法治文化作品征集活动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0.6分、0.5分、0.4分。按获奖数量累计加分,重复获奖的,以最高奖计分,最高加3分。
  第十五条  被评为“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的,或连续5年被评为全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先进的,或被评为“江苏省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的,有1个加1分。
 
第四章 考核验收方法
  第十六条  考核验收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层级考核的方法,各级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实施。
  第十七条  为确保考核验收工作的客观公正,市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组织各市(区)参与交流检查、随机抽查、第三方抽样评估的方式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具体采取听取汇报、查看台帐资料、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以及对普法对象进行考试考核等方式综合考评。
  第十八条  考核验收工作分中期和期末验收2次进行,中期考核占总分的40%、期末验收考核占总分的60%。中期考核验收结束后,由市委宣传部、市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司法局通报结果。期末验收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市(区)以及单位(部门)、先进个人,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九条  法治宣传教育先进市(区)的考核验收,实行自评申报与考核审定相结合的方法。在市(区)组织自查申报的基础上,由市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组织考核,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所指“不少于”、“以上”、“至少”等均包括本数。人口数为辖区的常住人口总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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