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法律援助中心对陆某因家暴离婚提供法律援助案
2019-07-29 09:38: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陆某,女,1992年生,汉族,2014年在亲友介绍下,与薛某结识,并在同年办理结婚登记。起初的几年,夫妻和睦,育有一子一女,丈夫薛某主外挣钱养家,陆某主内照顾儿女。但是好景不长,从2016年开始,
【案情简介】

陆某,女,1992年生,汉族,2014年在亲友介绍下,与薛某结识,并在同年办理结婚登记。起初的几年,夫妻和睦,育有一子一女,丈夫薛某主外挣钱养家,陆某主内照顾儿女。但是好景不长,从2016年开始,薛某性格突变,对家庭漠不关心,而且总是隔三差五借故对陆某施加暴力,对于丈夫的变化,陆某遭受到了精神和肉体的双重打击,为早日摆脱这段痛苦的婚姻,陆某想诉请离婚但作为一名普通的家庭妇女,没有工作收入,且自身家庭困难。

走投无路之际,陆某经兴化市妇联的介绍,于2017年12月到兴化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按照《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八款“因操守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审查了其经济状况证明,认为符合法律援助的规定,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并指派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兴承办此案。

该案涉及到“家庭暴力”关涉妇女权益的保护,更关涉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社会影响较大。接案后,承办律师详细查阅了陆某提供的相关家庭暴力的证据,发现陆某所受家庭暴力的事实属实。从2016年开始,薛某多次对陆某进行殴打,还残忍地用烟头烫伤陆某的胳膊、用小刀在陆某脸部刻划,更有甚者在陆某被殴打逃回娘家后,薛某追到其丈人家中欲强行带回陆某,在陆某严辞拒绝后更是对陆某拳脚相加,并对四周邻居的劝阻行为进行言词恐吓。陆某被打伤后在送到医院抢救时,薛某又跑到医院不允许医生对其救治,并对进行救治的医护人员进行谩骂。

鉴于薛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反家庭暴力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严重损害了陆某的人身权益,代理律师依陆某的要求,在将相关诉讼材料整理后,依法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在诉讼过程中,承办律师多次往返于兴化、戴南,向当地派出所调取接处警登记表6份、询问笔录4份,向陆某父亲所属村委会调取村委会证明,并向陆某曾经就诊的医院调取多份诊疗文本。

2018年1月本案如期开庭。考虑到被告薛某的暴力性格,承办律师与主审法官进行了沟通,请求法院开庭时增加法警人员数,保证审判程序的正常进行,并请求法官在庭审结束后,安排警车将陆某送至汽车站,防止薛某开庭结束后对陆某进行绑架。

庭审过程中,承办律师向法院提交了接处警记录、村委会证明、医院诊疗文本的证据材料,分别证明了原告陆某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期间,被薛某及其家人到原告父亲处,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同时证明2017年9月3日,被告伤害经医院诊断为阴道裂伤、皮肤挫裂伤、左外耳鼓膜穿孔的事实,另所提供的证据可证明原告为了躲避被告的持续殴打,暂居其父家中而被告仍追至其父亲家中,对其殴打等涉案事实。

2018年1月底,本案再次开庭审理。针对法院及被告方提供的证据,承办律师进行了补充质证,并向法院充分表达了代理意见,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和采纳,法院判决准予原告陆某、被告薛某离婚。

【案件点评】

该案件看似系一起简单的离婚案件,但关涉妇女权益的保护。为了确保案件顺利诉讼,必须要尽快进入诉讼程序,大量取证和资料汇总整理,花费了承办律师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该案的办理表明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任重而道远。首先,受援助的妇女陆某遭受家庭暴力,一开始害怕被亲戚朋友嘲笑,不敢将事情告诉家人,导致薛某的行为逐步升级,愈演愈烈,最后甚至发生严重的故意伤害事件。其次,陆某的父母和家人,在陆某遭受到严重的人身损害后,仍然寄希望于薛某自身醒悟、浪子回头,在一定程度上也放任了薛某的所作所为。最后在报警时,相关工作人员也多以家庭内部纠纷为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滋长了薛某的嚣张气焰。

该案的成功办理,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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