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商某某与钱某某家属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2019-07-29 09:35:45  来源: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2018年9月30日13时,兴化市商某某驾驶小轿车在兴化市某镇某路口时,与刚下公交车,从公交车车头出来横穿马路的行人钱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钱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市交警部门认定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30日13时,兴化市商某某驾驶小轿车在兴化市某镇某路口时,与刚下公交车,从公交车车头出来横穿马路的行人钱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钱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市交警部门认定商某某车速过快,未及时采取有效避让负主要责任,钱某某横穿马路,未注意来往车辆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钱某某抢救无效死亡后,双方为赔偿数额发生纠纷。2018年10月9日,商某某向兴化市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在受理此纠纷时,双方在此前交涉中关系已经有些闹僵,所以最初的调解不是很顺利。商某某声称自己之前已垫付钱某某抢救费4万元,现钱某某已死亡,自己的车子购买了全险,赔偿费应该由保险公司全部负担。而死者钱某某的亲友家属情绪非常激动,认为人都死了,必须赔钱,否则只能“以命偿命”。调解员了解到双方矛盾焦点主要还是赔偿金额上分歧太大。为了不在当事人气头上“火上浇油”,调解员当即决定先让双方当事人及其各自家属分开,并约定等双方冷静下来后,第二天在钱某某所在乡镇再进行调解。

调解员分头做双方的思想工作,一方面稳定死者家属的情绪,告诫他们用正当合法的方式来索取赔偿,否则一旦触犯法律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让商某某及其家人换位思考一下对方失去亲人的痛苦,人死不能复生,但适当的经济赔偿对死者的家人来说至少是一种安慰。同时,为了确定商某某确切的偿付能力,以便根据实际设计调解方案,调解员详细询问了商某某所在的村委会以及村民,基本掌握了商某某的经济及家庭情况,为第二天的调解工作打下了基础。

在第二天的调解开始前,调解员先和钱某某的家属和亲友先见了面,将商某某的家庭经济情况以及愿意做出让步的意思告知了对方,并帮他们分析目前的具体情况,如果钱某某家属在金额上也能够适当让步的话,商某某及家人愿意筹钱来解决此纠纷。通过在双方之间实事求是、互谅互让、换位思考等全方位、多角度的调解,双方表示愿意对赔偿金额进行协商。僵局终于被打破,调解员趁热打铁,让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地向对方表明自己的真实想法和态度,彼此增进了解。听到钱某某妻子阐述家中的实际困难,上有老要赡养、下有小要抚养,商某某也表达了歉意,表示如果钱某某家属不是在赔偿金上要求数额太大,自己也不会态度这么强硬,希望对方在金额上让步。见时机成熟,调解员拿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读了《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并解读了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七九条中关于精神抚慰金、 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规定,并具市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情况,结合双方实际,提出了调解方案,双方最终互谅互让,均认可该调解方案。

【调解结果】

2018年10月16日,双方签订了如下人民调解协议书:

1.商某某一次性补偿钱某某家属15.8万元,包括之前垫付的医疗费4万元;签订协议当日付款9万元,剩余人民币2.8万元三日内付清;

2.钱某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的后续费用,由钱某某家属起诉商某某轿车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解决,保险公司赔偿归钱某某家属所有;

3.商某某不再对钱某某作出其他补偿和赔偿,双方之间的民事赔偿一次性终结。

【案例点评】

对于交通事故类纠纷,当事人情绪相当对立,一旦处理不好,控制不了事态的发展,将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甚至引发刑事案件。

本案中,调解员通过“冷却法”先稳定当事人情绪,控制事态恶化,在充分了解双方的实际情况后,快速把握双方争议焦点,通过情理劝解双方换位思考,待僵局打破,调解员抓住时机,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情况,依法依规制定调解方案,最终使得纠纷得以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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