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泰兴市***服饰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 | |||
类别:劳动权益保护 | |||
内容摘要(约 150 字): 泰兴市某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因恶意拖欠工人工资43万元,逃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泰兴某服饰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叶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该公司支付63名工人的劳动报酬共计43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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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菲 | 工作单位 | 劳动监察大队 |
报送单位 | 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报送单位联系人 | 赵菲 | 联系电话 | 87729010 |
报送单位(盖章 ) 年 月 日 |
恶意拖欠工人工资是违法犯罪行为
案情简介:小老板姓叶,今年35岁,系泰兴某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有工人60多名。因为经营不善,从当年9月,叶某就开始拖欠工人工资。至2014年春节前,拖欠工资总额已达40余万元。 眼看临近春节了,却拿不到工资回家过年,工人们急了,从2014年1月21日至29日,天天找叶某讨要工资。叶某承诺,春节前一定结清工资。1月30日是大年三十,为了躲避工人讨薪,叶某关上厂门,和妻子去了外地。
2014年元月21日、2月7日泰兴市某服饰有限公司分别有58名职工到我局投诉,反映该单位拖欠职工工资共计430563 .00元。劳动监察大队于2014年元月21日、2月7日分别立案调查,并合并处理。经查实,该单位确实违反国家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58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合计人民币肆拾贰万捌仟叁佰零壹元。有单位出具给职工的欠条、职工的调查笔录、工厂关门的照片、电话停机、无人接听的录音为证。
2014年2月11日,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单位必须在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拖欠的工人工资支付到位。但单位未能履行指令,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办理结果:2014年2月17日,我局依法将该案移交公安部门处理。4月24日,叶某被警方逮捕。法院审理后认为,泰兴某服饰有限公司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据《刑法》相关条款,法院最后判决:泰兴某服饰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叶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该公司支付63名工人的劳动报酬共计43万余元。
案件评析:该案是我市首起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而获实刑的案例。该案的成功办理,显示了我市坚决打击恶意拖欠工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决心,也给广大企业主敲响了警钟。恶意拖欠工人工资,已正式写入刑法。该案的企业主不仅无法逃避支付工资的事实,还面临的牢狱之灾和大额罚款,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