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人社局】泰兴市人社局“以案说法”典型案例(三)
2017-12-15 15:18:26  来源:   评论:0 点击: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报送表标题:企业应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依法及时缴纳社会保险类别:劳动权益保护内容摘要:叶某在我市某服装厂从事裁剪工作。因该服装厂坐落乡镇且经营状况不良,故一直未与其缴纳社会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报送表
 
标题:企业应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依法及时缴纳社会保险
类别:劳动权益保护
内容摘要:
叶某在我市某服装厂从事裁剪工作。因该服装厂坐落乡镇且经营状况不良,故一直未与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多次找单位协商希望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无果。故2016年6月劳动者以单位未与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单位提出辞职并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劳动者离开单位后到我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单位为其补缴2013年5月至2016年6月的养老及医疗保险。
作者姓名 丁阳 工作单位 泰兴市劳动监察大队
报送单位 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报送单位联系人 赵菲 联系电话 0523-87729010
 
报送单位(盖章)
 
2017年6月22日
 
 
企业应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  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案情简介:叶某2013年4月底进入我市某服装厂从事裁剪工作。因该服装厂坐落乡镇且经营状况不良,故一直未与其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初叶某因身体不适住院,因未缴纳医疗保险故无法报销部分医疗费用。回到单位后,劳动者多次找单位协商希望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无果。故2016年6月劳动者以单位未与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单位提出辞职并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劳动者离开单位后到我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单位为其补缴2013年5月至2016年6月的养老及医疗保险。
处理结果: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我局劳动监察大队依法受理立案。我局劳动监察专职监察员到单位进行调查了解并依法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涉案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证据材料。从调取涉案单位基本资料,叶某进单位后的工资表、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对单位授权委托人的调查检查记录等资料来看,叶某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我局依法对涉案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涉案单位自收到该指令书之日起七日内按规定为叶某补缴2013年5月至2016年6月期间的养老及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缴到位。
案例评析:(1)由于经济下行压力、加工制造行业的持续低迷以及用工成本的提高,导致中小服装加工企业的发展和运营遇到了不少新困难和新挑战,微薄的利润甚至导致很多企业面临着转型或破产的边缘。故很多小型服装加工企业选择在乡镇学校周边招用服侍孩子的家庭妇女并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这为企业带来更多隐藏用工风险。
(2)劳动保障监察时效为两年,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为连续状态,故劳动者离职即视为违法行为终了,劳动者需在两年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否则将因已超过劳动监察两年时效而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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