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水务局】(顾驰骏)水务局季某非法采砂案
2017-12-15 15:09:36  来源:   评论:0 点击:

季某非法采砂案案情简介:根据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开展长江采砂管理护江2016执法行动的通知》(苏水传发【2016】8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2016年以来泰兴市水务局一直加强对长江泰兴段非法采砂的联合执法力度
季某非法采砂案
案情简介:根据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开展长江采砂管理“护江2016”执法行动的通知》(苏水传发【2016】8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2016年以来泰兴市水务局一直加强对长江泰兴段非法采砂的联合执法力度。2016年10月21日泰兴市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执法人员联合长航公安对长江泰兴段例行巡查,13时50分许巡查至71-72号浮之间时发现有采砂船在采砂,随即登船检查,发现2000多吨的运砂船已经打满了。对此泰兴市水政监察大队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季某采砂船上的工人立即停止非法采砂活动,并将船开往泰兴市虹桥镇七圩闸采砂船舶指定停靠点停靠,听候处理。经报请泰兴市水务局领导批准,泰兴市水务局于2016年10月22日决定立案调查。10月21日当天对季某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季某在长江采砂未取得采砂许可证,属非法采砂。
泰兴市水政监察大队指定执法人员徐某某、叶某某办理此案。2016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徐某某、叶某某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季某进行了调查,制作了《调查笔录》1份,对非法采砂船进行了检查,拍摄了现场照片、调取了季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2016年10月27日,泰兴市水政监察大队完成了该案调查,形成了调查报告,查明了季某非法采砂的违法事实,并提出了处理意见。经调查,2016年10月21日季某未经水利部门批准,擅自在长江泰兴水域71-72号浮附近非法采砂,当事人季某积极配合调查,据当事人交代已获得卖砂款3万元,后经局治江队测量季某当日非法采砂量为1.2万方左右,结合人民币3万元,其违法事实成立,建议:(1)没收当天的违法所得3万元和非法采砂机具;(2)罚款人民币12万元。
2016年10月28日,泰兴市水务局对该案件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办案程序、处理意见进行了局务会讨论,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程序正当,处理意见适当。2016年11月1日,泰兴市水务局向季某送达了《泰兴市水务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泰水罚告字[2016]7号)、《泰兴市水务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泰水听告[2016]7号)。告知季某泰兴市水务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季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法律适用:(一)《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经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发放;涉及航道的,审批发放前应当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的意见。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范围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二)《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沿江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1)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
(2)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
(3)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4)符合采砂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
(5)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
(6)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7)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对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拍卖,拍卖款项全部上缴财政。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要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结果:2016年10月29日,参照《泰兴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由于当事人季某积极配合调查,故经我局局务会讨论决定,对季某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万元和非法采砂机具;(2)并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同时,制作了《泰兴市水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泰水罚字[2016]7号)。
2016年11月4日,我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刘某某送达了《泰兴市水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季某在《泰兴市水务局送达回证》上签定确认。
案件评析:
(一)对证据采集理由的说明
我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划(试行)》的有关规定,季某对我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证明了季某非法采砂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
1、季某的身份证明,证明季某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2、对季某《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季某非法采砂的事实。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季某非法采砂的行为,违反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关于对季某非法采砂行为的处罚问题,《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对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拍卖,拍卖款项全部上缴财政。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要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泰兴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违法行为类序号7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的;单船采砂动力在750马力以下,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对季某非法采砂的行为作出没收当日的违法所得3万元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告知权利:季某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泰兴市水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泰州市水利局或泰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泰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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