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农委会】泰兴市农业委员会“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2017-12-15 15:09:10  来源:   评论:0 点击:

电鱼行政处罚案案情简介:2017年3月7日10时30分,泰兴市农业委员会执法人员日常巡查中发现殷xx、徐xx、张xx在如泰运河滨江段使用钢质船正在电鱼,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制止并要求当事人接受调查处理。当事人

电鱼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2017年3月7日10时30分,泰兴市农业委员会执法人员日常巡查中发现殷xx、徐xx、张xx在如泰运河滨江段使用钢质船正在电鱼,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制止并要求当事人接受调查处理。当事人上岸后弃船自行离开现场,市农委会同市公安水警大队将当事人电鱼使用的钢质船视为无主船舶带离现场保存,拍摄了现场照片,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迫于压力,当事人于2017年3月9日主动到市农委接受调查,执法人员制作了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
经市农委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证实,2017年3月7日10时15分左右,当事人利用钢质船携带电鱼器具(逆变器1只、电瓶1台、电捞海1把),在如泰运河滨江段由东向西电鱼,其中:张xx负责驾驶钢质船,徐xx负责使用电捞海电鱼,殷xx负责捞鱼,当日没有电到鱼。
办理结果:当事人电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2017年3月12日,市农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电鱼会造成水生野生珍稀鱼种数量不断减少,被电击的鱼即便逃脱捕捞活下来,小鱼会生长缓慢,大鱼则丧失繁殖能力,对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是毁灭性的。此外,电鱼对电鱼者自身的安全也存在极大的危。因此,电鱼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是违法的。
近年来,电鱼行为在我市时有发生,社会关注度也较高,市农委每年接“12345政风行风热线”和电话投诉举报不下40起。电鱼行为流动性、隐蔽性比较强,时间上具有不确性,电鱼者在面对查捕时会想尽办法逃走。因此,现场执法过程中就要求执法人员一定要谨慎,既要确保人赃并获,又不能贸然行动威胁‘电鱼者’的人身安全。因此,本案中案发当日执法人员并没有直接下水进行“抓捕”。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第六十三条之规定“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按照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给予立案追诉。本案中,当事人在如泰运河滨江段电鱼,且没有渔获物,因此违法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故只对当事人批评教育,按照下限给予相关行政处罚。
为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或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我国在有关海域和大江、大河、湖泊等设立了禁渔期制度。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长江禁渔期,如果禁渔期在禁渔水域从事电鱼等非法捕捞行为,则不论有无渔获物,都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地点如果换成长江水域,则此案必须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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