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建设局】(顾为新)建设局未按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
2017-12-15 11:10:49  来源:   评论:0 点击: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未按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等报送备案案情简介:2016年6月6日,市住建局收到群众举报反映某房产公司甲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经调查,甲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分为两期,一期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未按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等报送备案
 
案情简介:2016年6月6日,市住建局收到群众举报反映某房产公司甲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经调查,甲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分为两期,一期基本结束,二期正在建设。一期工程共11栋楼,分别是1#、2#、10#、11#、12#、13#、15A#(即14#,后更改为19#楼)、15#、16#、17#、18#;二期工程一共六栋住宅楼、四栋商铺、一栋门房及人防地下工程,住宅楼分别是3A#、5#、6#、7#、8#、9#楼,商铺分别是22#、23#、25#、26#,门房是23A#。
2015年6月19日,甲公司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对一期工程的12#、13#、16#、17#、18#楼进行了竣工验收。2015年8月25日,甲公司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对一期工程的10#、11#、15A#、15#楼进行了竣工验收。10#、11#、12#、13#、15A#、15#、16#、17#、18#楼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均是合格。 2015年6月30日,甲公司开始对10#、11#、12#、13#、15A#、15#、16#、17#、18#楼进行交付使用。甲公司在组织一期工程的10#、11#、12#、13#、15A#、15#、16#、17#、18#楼竣工验收合格后,截止至2016年5月16日未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送到市住建局备案。
办理结果:甲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之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之规定,给予甲公司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该案中,群众举报反映的是甲公司未经综合验收就交房。2015年6月30日,甲公司开始对10#、11#、12#、13#、15A#、15#、16#、17#、18#楼进行交付使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由此说明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是建设单位。经调查,在10#、11#、12#、13#、15A#、15#、16#、17#、18#楼进行交付使用前,甲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对一期工程的12#、13#、16#、17#、18#楼进行了竣工验收;于2015年8月25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对一期工程的10#、11#、15A#、15#楼进行了竣工验收。并且10#、11#、12#、13#、15A#、15#、16#、17#、18#楼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均是合格。因此,该案性质不属于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甲公司在组织一期工程的10#、11#、12#、13#、15A#、15#、16#、17#、18#楼竣工验收合格后,截止至2016年5月16日未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送到市住建局备案。超出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条第一款规定的报送备案期限。因此,该案性质定为未按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等报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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