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环保局】案例3、未批先建(环保局)
2017-12-15 11:07:02  来源:   评论:0 点击:

案例3:NX公司项目未批先建、违反环保三同时案一、案情简介2016年11月25日,泰兴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NX公司2015年8月建设年产5亿瓦时储能锂离子电池生产项目,总投资31250万元,检查时2幢生产厂房已
案例3:
NX公司项目未批先建、
违反环保“三同时”案
 
一、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25日,泰兴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NX公司2015年8月建设年产5亿瓦时储能锂离子电池生产项目,总投资31250万元,检查时2幢生产厂房已建成,1幢办公楼正在建设,2016年10月份已安装一条生产线并进行生产调试,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时发现,该公司于2015年11月租用B公司厂房建设锂离子电池生产项目,于2016年4月建成并投入正式生产,总投资2000万元,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也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
该案中,NX公司年产5亿瓦时储能锂离子电池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B公司内锂离子电池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正式生产的行为,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三同时”制度。
二、办理结果
2016年12月5日,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责令NX公司停止年产5亿瓦时储能锂离子电池项目的建设和B公司内锂离子电池项目生产,并处罚款159万元。
三、案件评析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三同时”制度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非常重要的基本制度,是我国以预防为主的环保政策的重要体现。
2016年9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正式实施。该法第三十一条修订是亮点之一,删除了以前限期补办环评手续的内容,处罚额度也由“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修改为“建设项目投资额的1%-5%”,这既应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对未批先建项目“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要求”的要求,同时体现了新法从严从重整治环境违法行为的初衷。
近年来,由于项目审批周期长、门槛高、难度大,部分企业或心存侥幸,或追求短期效益,项目未批先建、未批擅改、久试不验等违法现象屡有发生,既造成了环境污染,一旦被责令停止生产、恢复原状,也将对企业造成极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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