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堰区】姜堰市场监管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2017-12-13 17:06:02  来源:   评论:0 点击: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报送表标题:消费者姜某邮购手机投诉维权案类别:消费维权类内容摘要:2016年4 月消费者江某阅读某报后邮购了一款老人专用手机。某快递公司在代收取298元购货款后,将手机快递件交付给江。江某收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报送表
标题:消费者姜某邮购手机投诉维权案
类别:消费维权类 
内容摘要:2016年4 月消费者江某阅读某报后邮购了一款老人专用手机。某快递公司在代收取298元购货款后,将手机快递件交付给江。江某收到手机后发现该手机先无法开机,后又无法关机,无法正常使用。江某与快递公司和销售热线联系要求退货退款无果,消费者江某到J区消协投诉。经多次调解,最终由某快递公司赔偿消费者货款298元。
 
  
  
  
作者姓名  李向阳 工作单位  消费者协会
报送单位  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报送单位联系人  杨璐 联系电话  15189984331
                        
               
            
                        报送单位(盖章 )
                         年 月 日  
 
 
 
   消费者姜某邮购手机投诉维权案
 
案情简介:2016年4 月消费者江某阅读某报后邮购了一款老人专用手机。某快递公司在代收取298元购货款后,将手机快递件交付给江某。江某收到手机后发现该手机先无法开机,后又无法关机,无法正常使用。江某与快递公司联系要求退货退款无果,江某与销售热线联系退货也遭到拒绝。消费者江某到J区消协投诉。
办理结果J区消协向快递公司及发货地工商部门联系调查相关情况。经多次调解,最终由某快递公司赔偿消费者货款298元。
  案件评析:目前,邮购商品的经营者,利用经营者注册地、发布商品邮购信息地、商品发货地、制造商所在地分别在不同省份地点的手段推销商品,其目的就是欺诈消费者,当消费者需要投诉维权时,由于环节复杂,涉及地域广泛,以致维权成本高、调查取证难度大,维权时间跨度长,最终维权的效果不理想。
依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邮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快件(邮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用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邮件),企业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递验收的权利义务,并提供符合约定的验收服务,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
本案中,直接与消费者接触的是快递公司,快递公司是本次交易行为中完成的交付商品收取货款,快递公司在交付货物时应当通知收货人验收商品。依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17条第二款的规定快递公司应当与委托代运的单位依照进行约定,以便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快递公司在委托送货的合同里应当约定而没有约定,快递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消费者在接受商品时特别是付款前,要明确提出验收要求,如果对方不允许或拒绝验收时,消费者应拒绝签字收货,只有这样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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