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质监局】A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铝粉浆行政处罚案
2017-12-12 14:23:30  来源: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根据举报,2016年8月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A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在成品库内发现有成品铝粉浆。铝粉浆是国家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工业产品,A公司涉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铝粉
案情简介:根据举报,2016年8月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A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在成品库内发现有成品铝粉浆。铝粉浆是国家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工业产品,A公司涉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铝粉浆的生产,该局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根据进一步调查,A公司在2009年3月至2016年期间,生产的铝粉浆分别销往国内和国外,扣除销往国外的部分,A公司违法生产铝粉浆的货值金额合计145744.70元,未实现违法所得。经抽样检验,库存的铝粉浆质量合格。
办理结果: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查处工作的公告》(2009年第9号),自2009年1月23日起未获得铝粉浆等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违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A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规定,应当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五条:“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该公司在立案调查后,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库存的铝粉浆经国家涂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为合格产品,并且在案件调查终结前已通过生产许可证审查,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依法对该公司减轻处罚,处罚款12万元。A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案例评析:国家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产品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条件,并按规定程序取得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列入目录的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在境内生产,其产品全部出口的,不适用该制度。在我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包括市质监局和各市(区)市场监管局。本案中,办案人员发现企业生产的铝粉浆主要销往国外时,对其销往国内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确认其违法事实。A公司未申请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虽然平时能注重对产品质量把控,但其无证生产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家相关法规,理应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案过程中注重证据的收集,查明了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目录及查处的起始时间,查清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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