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管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抛洒滴漏)
2017-12-12 09:16:25  来源: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2016年10月19日下午,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高港分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泰州市高港区金果路某大道路口发现道路被混凝土污染的情况,随即安排执法人员在原地进行现场检查,并到公安部门调阅金果路某大道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19日下午,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高港分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泰州市高港区金果路某大道路口发现道路被混凝土污染的情况,随即安排执法人员在原地进行现场检查,并到公安部门调阅金果路某大道路口监控视频,锁定某混凝土公司为上述违法行为嫌疑人。随后,执法人员找A混凝土公司运营负责人及驾驶员调查了解情况,固定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实,2016年10月19日,A混凝土公司运输混凝土经该区疏港西路、金港北路、金果路、某大道至许庄工业园的某公司建设工地;其中,牌照为苏M****1的车辆于10月19日12时59分、苏M****2的车辆于10月19日13时40分左右在泰州市高港区金果路某大道路口滴撒泼漏散装混凝土污染道路,污染道路面积合计12平方米。事后,A混凝土公司及时委托某环卫作业企业清理滴撒泼漏在道路上的混凝土。
办理结果:
本案当事人A混凝土公司两辆运输车辆在运输散装混凝土去某公司建设工地滴撒泼漏混凝土污染道路,违反了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滴撒泼漏的混凝土如不能及时清理,会在道路上固化,不仅污染道路,而且可能留下交通安全隐患,应依法予以查处。考虑到当事人在区城管分局对该案查处后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委托环卫作业企业对污染道路进行清理(扫),积极配合调查以及实际污染的道路面积等情况,2016年10月24日,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以及提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要求。2016年10月28日,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整。
案件评析:
运输散装货物或者工程渣土等车辆上路行驶是城市建设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一直以来,此类大型运输车辆行驶过程中因载重量大、速度快、驾驶员存在视区盲点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故对此类运输车辆的管理成为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各职能部门的监管重点。城管部门着力于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角度出发,从严规范管理散装货物或者工程渣土车的运行。相关企业及驾驶员应当保证车辆密闭运输,进出工地前进行车身清洗,确保不带泥行使,不因抛洒滴漏、车轮带泥而造成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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